兒童各類玩具不論進口或國內產製 均應完成檢驗程序始可陳列銷售,以保障兒童安全!
近期新聞報導坊間盜版玩具、未有檢驗標章及商品資訊標示不完全等引發社會關注一事,商業處表示,盜版玩具(即仿冒商品)之侵權行為,已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及「刑法」等規定,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未有檢驗標章玩具涉違反「商品檢驗法」部份,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該局官網公告指出,凡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使用之各類型玩具,均屬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無論進口或國內產製皆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可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另一般商品涉及標示不清或未標示商品資訊者,商業處將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限期業者改善,逾期不改善,處予罰鍰。
為讓社會大眾明白區別「商品檢驗法」和「商品標示法」二者差異,並挑選合格安全商品,商業處製作二者差異對照表及相關圖資如附表/圖。商業處同時呼籲,民眾選購娃娃玩具商品時,應看清楚有黏貼檢驗標籤及產品中文標示資訊的商品,並拒絕購買標示不清的商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另針對新聞報導指出,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訂有廣義的「法令禁止」違禁品管理規定一節,商業處表示,前開條文規定:「一、提供之商品……不得為法令禁止……。」,係參照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所謂「法令禁止」違禁品(或稱違禁物),係除本法規定以外,屬於刑事法令或專法嚴格禁止製造、運輸、陳列販售或持有之物品,其中已有明示機台內不能提供菸、酒、檳榔、毒品、成人用品、猥褻物品、活體生物等商品,因前開各類商品涉及中央法規及本府各機關權責,依專法優先處理原則,如提供毒品、猥褻物品等商品,係屬違反刑事法令規定,依刑事優先原則,將由警察機關依法偵辦,如提供菸、酒、檳榔、成人用品及活體生物,已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及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等相關規定,將由本府社會局、警察局及動物保護處等單位,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認定處理。綜上,商業處將持續不定期邀集警察等相關單位,加強對選物販賣機及其販售商品之查察;如查獲涉及違反前述規定或商品標示不符之情形,將依法通報並依權責妥為處理,以保障市民權益。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林信宇 02-27208889/1999轉6551
媒體聯絡人 張定天 02-27208889/1999轉4563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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