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建築工程餘土即日起受理申報運棄臺北港,建立推薦機制解決去化瓶頸

因應內政部於今(115)年1月1日實施的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理政策,本府即修正「臺北市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北港作業要點」,自今年1月16日起實施。擴大適用對象,納入一般民間建築工程所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進入臺北港,以解決後端去化量能不足之困境。

建管處說明,為明確後續執行方式,本府接續於2月10日公告民間建築工程申報運棄至臺北港規定推薦機制之作業流程及回饋金基準供各推薦機關參考。針對要點內所規定具公益性之民間工程類型,如屬都更案,由本市都市更新處推薦,危險及老舊建築重建案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推薦;另符合本府政策目的類型,屬出土總量達3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案件、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建築工程案件(促參、聯合開發、設定地上權等),則分別由建管處或相應之簽約機關作為推薦機關。建管處補充說明,本次要點另外訂有推薦回饋機制,推薦機關採收取回饋金方式辦理,回饋金執行基準為600元/立方公尺。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表示,市府發布民間建築工程申報進入臺北港作業規定後,仍將視執行情形持續滾動檢討,並研擬精進作為,希冀可以在確保土方流向,並兼顧環境安全與市場穩定之前提下,以透明、嚴謹的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制度,支持本市各項建設順利推動,達到土石方有效管理與國土環境永續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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