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3月29日民眾黨申請於凱道舉行集會案新聞說明
依照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第二點但書「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七日前申請之限制。」之規定,上開要點權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業有團體依照上開規定,循「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准取得115年3月28日0時起至3月29日23時59分凱道【公園路(不含)至中山南路(不含)】全線車道暨人行道、中山南路【常德街(不含)至仁愛路一段(不含)】西側慢車道暨人行道路權。
有關集會遊行申請部分,該團體業於本(27)日遞交集會申請書,參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及集會遊行法第9條,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等規定,本分局業依上開規定受理集會在案。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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