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議員對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設國中部入學程序、本市國際交換生經濟弱勢保障及計畫制度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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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5年9月14日】

【主題:回應議員對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設國中部入學程序、本市國際交換生經濟弱勢保障及計畫制度之調整】

【臺北報導】針對外界關注本市學生國中入學及國際交換學生甄選等議題,教育局嚴正澄清,相關制度均有明確規範及招生、甄選程序,歷年調整亦各有制度背景及實務依據,若刻意將不同年度、不同制度的變動拼湊解讀,不僅不符事實,也抹煞制度長期沿革及實際執行情形。教育局強調,所有學生均依相關規定辦理,絕無因人設事。


【一、國中分發規定早已施行 均依規定辦理新生分發作業】

 依《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及「臺北市公立國中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規定,國民中學經本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第一順位(優先分發資格):

(一)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鑑輔會安置。

(二)少年保護個案、派外人員子女、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之原住民子女、教職員工子女等。


二、第二順位(優先分發資格):

(一)入學前一年度設籍,且具有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房屋權狀。

(二)連續租屋且居於學區內6年以上,且具有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三、依前揭規定分發後,仍有缺額時,則依下列排序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二)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四、倘因學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造成父母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則得於額滿資格審查時,提出兩戶房屋所有權狀,亦認定為父母共同設籍。


 教育局指出,各國中因歷年新生人數多寡,其設籍條件順位及最後設籍日有所不同,均依「先比序設籍條件順位、同一順位則比序設籍先後」為原則,進行額滿資格審查。


 查師大附中國中部112學年度最後設籍日為110年9月27日前設籍(父母雙方與學生共同設籍),依上開規定,倘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含祖父母)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亦得認定為全戶設籍,以優先資格分發入學。


 教育局強調,前開規定之概念自101學年度起即有之,110學年度(民國110年)僅酌做文字修正後沿用迄今。112學生度入學之新生係沿用110學年度(民國110年)之版本。師大附中國中部新生皆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絕無排擠任何弱勢學生 經濟弱勢名額係於計畫中明定原則】

 臺北市115學年度國際交換學生學習實施計畫於114學年度修正經濟弱勢學生錄取名額,以「至多3名為原則」,此為原則性規定,並非限定僅能錄取3人,更不會排擠經濟弱勢學生的錄取機會。本計畫甄選主要針對學生專業表現進行評選,不因經濟弱勢名額而限制,近年並未發生經濟弱勢學生因名額限制而影響錄取權益的情形。


 教育局指出,114學年度計有2名經濟弱勢學生申請,1名雖進入英語面談階段,惟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致無法進行英語面談,導致無法錄取;而115學年度以經濟弱勢身分申請之學生,則全數獲得正取生錄取資格,惟有經濟弱勢學生因故自行放棄錄取資格,所遺缺額於期限內由備取生遞補。


 教育局說明,每一學年度申請之學生人數,以及其家戶經濟狀況不一,本計畫係先經過甄選程序後,再依獲得資格學生之家戶所得情形核發獎學金,除經濟弱勢學生於計畫中有敘明錄取保障名額之原則外,其餘家戶所得並未設定錄取名額,皆依各學年度錄取結果辦理。


 教育局強調,由歷屆甄選結果即可看出,制度調整並未排擠任何經濟弱勢學生參與及錄取機會,更不存在排擠弱勢學生名額之情況。此外,每學年度之計畫皆依程序將計畫函頒各校,由各校進行公告提供有意願申請之學生進行申請,計畫亦公告於本局網站周知。


【三、具有本市學籍且符合資格者均可報名參加 未限制雙重國籍之學生】

 本市國際交換生計畫係為鼓勵學生到國外進行為期一年之學習,以拓展學習視野,只要符合計畫甄選條件之本市具有學籍學生皆可報名,並無雙重國籍之限制。


 115學年度甄選對象為114學年度實際就讀且具有學籍之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及高中職一、二年級學生,且出生日期須符合97年3月1日(含)以後至100年8月31日(含)以前。甄選條件為近二學年度每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須達70分以上、英文成績達75分以上,並具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之英語能力;導師評語不得有負面敘述,且無小過以上處分。所有申請學生均依相同資格及甄選程序辦理,並無因國籍身分而有不同標準。


 教育局指出,本計畫之實施源自100年市長參加美國姊妹市協會後,盼本市可提出國際學生交流方案,後本計畫提送臺北市101年4月13日國際事務委員會備查通過,爰本計畫將市府國際事務委員會列為指導單位至今。101學年度試辦後,由本局秉權責辦理,並於每學年度計畫公告前,視前一學年度實務運作情形,進行調整、修訂,以讓計畫更為完備、周延。而115學年度(114年函頒)係沿用114學年度(113年函頒)之計畫,未修正主要結構。114學年度主要修正處,係於計畫之「玖、選送學生須知(三)」中新增無法安置者,其選送資格即取消之規定。修正之緣由係因113學年度曾有學生於取得錄取資格後,後續因相關因素無法媒合至適合安置之家庭及學校,致衍生相關爭議。為求周延,爰於114學年度計畫加入無法安置者,其選送資格即取消之規定。此係針對計畫實施所遭遇問題所做之調整,並於114學年度計畫即實施,並非115學年度。


【四、ELTiS測驗僅適用赴美交換學生,115學年度取消統一施測之程序,減輕學生負擔】

 教育局說明,本交換計畫除美國外,亦有其他國家可供學生選擇,不同國家語言檢定要求不同,而ELTiS英語檢定僅適用於赴美交換的學生;若在「未確定錄取」且「未確定交換國家」的階段就要求檢定,徒增學生不必要的負擔,因此參考往屆參與者的反饋,115學年度並未取消該檢定,而是將該檢定調整至「確定錄取後」,只針對「確認交換到美國」的學生辦理。


 教育局表示,本計畫每學年度均會依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必要調整;至於新生分發相關規定,自101學年度起即已適用至今,國際交換生及新生分發均依既有規定辦理,所謂「因人設事」的指控完全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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