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官員洪嘉宏財產申報不實 抗罰敗訴確定
營建署前城鄉發展分署長洪嘉宏涉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隱匿漏報財產逾5000萬元,遭裁罰400萬元,洪嘉宏不服興訟,一審敗訴。二審日前認定洪嘉宏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洪嘉宏於103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103年12月1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3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經法務部審認其就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2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新台幣4834萬元,以及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80萬多元。
法務部於108年8月19日對洪嘉宏開罰最高額400萬元,洪嘉宏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處分。
洪嘉宏主張,預售屋雖交易總價2694萬多元,但應以申報基準日已委由他人匯付給建商價金290萬元計算;成屋房地當初交易總價額雖為2140萬多元,但截至申報基準日為止,仍有房貸1634萬多元未繳,應只能以已繳付的房貸505萬多元計算。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預售屋交易關係中,建商依約完成建物建造並移轉建造完成建物之所有權的債權,這項債權的價值就是巿場上的交易價值,應以總價2694萬多元計算;成屋房地這類財產,在巿場上的經濟價值,就是以交易價格2140萬多元計算,貸款未還部分,則應依財產申報法另為債務申報,洪嘉宏主張不可採。
一審法院指出,預售屋及成屋房地部分,洪嘉宏不以自己、妻子或子女名義為購買人,甘冒風險出資託付給他人,並從事鉅額財產交易,且在申報資料中,也不見受託人名字及財產,可見這二筆房產安排的交易,顯示洪嘉宏有故意隱匿申報財產的意圖。
一審法院表示,洪妻保單部分,洪嘉宏顯然也有故意申報財產不實;法務部依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400萬元」,開罰400 萬元,並無違誤。
一審判洪嘉宏敗訴,洪嘉宏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房產僅「借名登記」,且價值應以「已繳納價金」計算等語。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原審判決就已論述,洪嘉宏為故意隱匿委託投資財產,原處分以財產買賣契約的價金認定其價值,與財產申報法規定相符;洪嘉宏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洪嘉宏於103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103年12月1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3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經法務部審認其就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2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新台幣4834萬元,以及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80萬多元。
法務部於108年8月19日對洪嘉宏開罰最高額400萬元,洪嘉宏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罰處分。
洪嘉宏主張,預售屋雖交易總價2694萬多元,但應以申報基準日已委由他人匯付給建商價金290萬元計算;成屋房地當初交易總價額雖為2140萬多元,但截至申報基準日為止,仍有房貸1634萬多元未繳,應只能以已繳付的房貸505萬多元計算。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預售屋交易關係中,建商依約完成建物建造並移轉建造完成建物之所有權的債權,這項債權的價值就是巿場上的交易價值,應以總價2694萬多元計算;成屋房地這類財產,在巿場上的經濟價值,就是以交易價格2140萬多元計算,貸款未還部分,則應依財產申報法另為債務申報,洪嘉宏主張不可採。
一審法院指出,預售屋及成屋房地部分,洪嘉宏不以自己、妻子或子女名義為購買人,甘冒風險出資託付給他人,並從事鉅額財產交易,且在申報資料中,也不見受託人名字及財產,可見這二筆房產安排的交易,顯示洪嘉宏有故意隱匿申報財產的意圖。
一審法院表示,洪妻保單部分,洪嘉宏顯然也有故意申報財產不實;法務部依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400萬元」,開罰400 萬元,並無違誤。
一審判洪嘉宏敗訴,洪嘉宏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房產僅「借名登記」,且價值應以「已繳納價金」計算等語。案件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原審判決就已論述,洪嘉宏為故意隱匿委託投資財產,原處分以財產買賣契約的價金認定其價值,與財產申報法規定相符;洪嘉宏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因此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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