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檢偵辦無照中藥商弊案 公會總幹事5萬元交保

嘉義市部分無照中藥商涉以假進貨憑證,透過中藥公會向衛生局取得經營中藥證明書,嘉檢以貪瀆昨天帶回衛生局科長等10餘人,複訊後,公會總幹事劉女交保5萬元,其餘請回。

嘉義地檢署今天表示,據檢舉,嘉義市部分中藥商取得經營中藥證明書過程有弊端,檢方以涉及貪瀆罪嫌,昨天指揮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台南市調處搜索嘉義市衛生局、嘉義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等處,並帶回衛生局科長及科員、公會總幹事、中藥商等人。

嘉義縣調查站日前接獲檢舉,指嘉義市部分沒有實際經營中藥行的中藥商,為取得經營中藥證明書,其中一項要件,須有買賣中藥材的交易憑證,因此,則與合法的中藥行進行假進貨交易,並填寫不實的進貨憑證,且透過嘉義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向嘉義市衛生局申請,以順利取得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

檢調表示,經調查,中藥公會疑似為讓無照中藥商成為會員,從中協助申請,並與衛生局承辦單位保持友好關係,而使無照中藥商順利取得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這部分已涉及包庇及圖利行為。

檢調指出,昨天傳喚的中藥商中,部分並無實際從事買賣中藥材,而有其他的正當職業,這部分與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公告的藥事法要件不符。

檢調昨天傳喚14人,檢方於昨天深夜複訊後,其中嘉義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劉姓女子諭令新台幣5萬元交保外,其餘衛生局科長、公會成員、中藥商等人均請回。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曾於108年8月底公告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只要在108年8月30日前,在固定地址實際從事中藥業務2年以上,經縣市衛生局審核確認,將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且需修習162小時中藥課程,得在原商號及地址,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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