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不聽勸阻酒駕撞死翁 二審仍判刑6年3月

洪姓男子不聽友人勸阻,酒駕後撞死老翁。一審新北地院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凌晨,洪男與朋友在台北市中山區某酒店喝酒後,駕車載友人回到新北市五股區,行經五股區新城八路欲右轉時,撞上正在過馬路的王姓老翁,王翁送醫後不治。

警方對洪男進行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政府已多次宣導不能酒駕,新聞報導也常提及許多家庭因酒駕破碎,洪男仍不聽友人勸阻,執意酒駕,導致憾事發生,使被害人家屬傷痛難以平復,應予嚴厲譴責。

一審認為,洪男有前科紀錄,難謂素行良好,且案發前曾多次行經此路段,應知悉此路段有斑馬線,顯見洪男漠視交通安全規定;考量洪男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據此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

洪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已考量洪男犯罪情狀而做出評價,即便洪男上訴後再支付部分款項,也只是履行原和解條件,據此認定一審裁量無不當,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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