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警局前剪斷鐵鍊牽走扣案車 妨害公務判4月

高雄黃姓男子因騎乘懸掛他車車牌機車遭扣車,不料他在被查扣隔天持油壓剪擅自剪斷鐵鍊、牽走機車。橋頭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指出,36歲黃男去年6月30日晚間騎乘一輛懸掛他車車牌機車,在路竹區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員警攔檢。警方依規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由黃男簽收移置保管收據。

不料黃男機車遭查扣後,卻在案發隔天下午2時許,持油壓剪前往路竹分駐所前方停車空地,趁員警不注意,剪斷綑綁扣案車輛鐵鍊,隨即徒手將機車拖離現場。警方事後清點發現機車不翼而飛,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鎖定黃男,並於同年7月14日在路竹夜市停車場內尋回機車。

橋頭地檢署偵查時,黃男坦承犯行。檢方依黃男在公開場所持工具破壞公物,公然挑戰公權力,犯罪手段屬暴力性質且蔑視法治,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審理認為,黃男僅因車輛被扣就擅自移置隱匿,損害公權力威信,行為實非可取。考量黃男犯後坦承犯行,且機車已由警方扣押發還原車主。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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