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拒付大陸製地毯工程款 包商二審逆轉勝討回136萬
新北市凱創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姓民眾,2023年10月底承包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營區工場,無縫PVC地毯施作修繕工程,契約金額136萬5520元。林男完工後,軍方第一次驗收合格,但第二次驗收時,以林男提供的法國品牌PVC地毯為大陸製,不符投標須知供應標的原產地須屬我國的規定,拒絕給付工程款並解除契約。林男不服提告索討工程款,一審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須給付136萬5520元工程款確定。

林男主張,承攬施工前曾送材料送審單及相關資料供軍方審查,經審核合格後才施工。施工期間提供的材料送審單,軍方審查核准後,才申報開工施作。第一次分段驗收時,軍方認定合格,未料第二次分段驗收時,卻以地毯外包裝標籤產地顯示為「中國常熟」,認定施工材料不符採購契約投標須知規定。
林男在庭訊中表示,該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中,未限定僅能使用我國原產地材料,而施工前有送交軍方審查。第一次進行查驗時,外包裝就可以看到產地為「中國常熟」,當時軍方派出的副工程師有拍照,未說不能用大陸產品,等施工完才稱不合格規定。林男認為,雙方簽約時市面上並無國產且符合契約規格的地毯,之後軍方依設計廠商建議修約,由海軍承辦人以LINE傳送公文請林男於3日內辦理修約,並將投標須知修改為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林男也致函承諾,卻未料軍方反悔,通知解除契約。
軍方反駁,林男當初送審材料廠牌並非「中國常熟」,而是「長田實業」與「昌御企業」,所檢附的試驗報告為「太格大理石紋地毯Mipolam系列」,才會認為地毯材料產地屬於本國產品,誤判為合格,並讓廠商後續施工,之後才發現材料產地為「中國常熟」。軍方指出,採購契約投標須知規定已表明供應標的原產地需為我國,林男投標後卻用不符規定的材料施工,經要求改善未果,才發函通知解除契約,林男不得依約請求工程款。
基隆地院一審認為,投標須知已表明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工程、財務及勞務原產地均須屬我國,並無語意不明之處。兩造爭議的合約有提及需提供我國的材料,林男卻以中國地毯施作,又未予改善,判林男敗訴。林男不服提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林男依約雖應提供國產地毯,但兩造訂約時市面上符合契約規格的地毯,均由國外廠商製造後由經銷商進口販賣,無國產者,因此本契約關於林男應以國產地毯施作部分的約定,屬無法執行而無效。審酌本案投標須知僅記載我國廠商供應標的原產地須屬我國,無特別載明原產地不得來自大陸地區,是本工程並無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的適用。
高院認為,該工程主要目的為地面修復及地毯鋪設,本契約指定的地毯規格首重功能性及安全性,及一般地毯工程交易習慣,關於地毯原產地的指定通常並非首要條件。高院指出,林男送審材料經軍方審查通過,而第二次驗收後,軍方承辦人曾以LINE傳送公文通知林男於3日內修約,將投標須知修改為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自然應該受到拘束,不得變更或撤回,林男也已致函承諾,可認雙方合意變更契約,軍方解除契約並無理由。高院逆轉改判海軍應支付136萬餘元工程款,林男依本契約請求給付工程款為有理由,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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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中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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