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送「價值32元回收電鍋」清潔隊員遭判刑 法務部將針對小額貪污修法

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尚能使用的電鍋轉送給拾荒婦人,原以為是好事一樁,卻惹禍上身,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今(2)日一審判決出爐,該清潔隊員被判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其實,不只台北市,桃園市也規定清潔隊員不可私下贈與、變賣民眾交給資源回收的的回收物。不過,針對外界關注現行法律對於類似的小額貪污案,相關刑責是否太重?法務部正在進行修法作業,未來符合相關要件可望獲得減刑或免刑。
據悉,北市一名有34年資歷的黃姓男清潔隊員,去(113)年7月在資源回收車上收到一個仍能使用的電鍋,帶回家測試功能正常後,送給了一個拾荒婦人。隊上得知此事,要求返還電鍋,黃男不好意思跟拾荒婦人討回電鍋,只好自掏腰包花了1、2000元買新的電鍋跟對方交換。不過,事情並未就此落幕,因為民眾一旦將資源回收物交給清潔隊,這些物品就屬於公物,不得擅自占有、處理掉,儘管這個電鍋回收價只有32.56元,黃男仍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遭檢方起訴。不過,因黃男有自首認罪,因此檢方建請法院從輕處理。今日一審判決出爐,黃男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該案日前於檢方起訴時,即引發社會關注,認為這類的小額貪污案「情輕法重」。對此,法務部已啟動修法作業,若符合要件,可減刑三分之二,或是視情況予以免刑。此外,最高檢察署也曾發函給各檢察機關,類似的案件可朝不起訴偵辦,或建請法院判免刑。
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轉送「價值32元回收電鍋」清潔隊員遭判刑 法務部將針對小額貪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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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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