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平埔族身分法》 未來可設平埔族專責機關
立法院今天(17日)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正式為平埔族群正名立法。新法明確界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認定標準與申請程序,並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審查與管理。依規定,申請登記期限為5年,若有必要可再延長5年。另規定政府應於法案施行3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或修正,以確保平埔原住民族在政治參與、醫療照護、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行政機關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的身分認同權,並應在今年10月27日前完成相關立法或修法。判決要求政府須訂定具體的民族認定標準、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制度,確保原住民族的身分權益獲得實質保障,避免行政機關長期怠於作為、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確規範,「平埔原住民族群」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歷史上既存於台灣、同屬南島語系的其他原住民族。其族群須具備持續存在的語言、習俗與文化傳統,成員仍維繫族群認同,並有可供查證的客觀歷史紀錄。符合條件者,得依民族意願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報行政院核定後,取得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
條文進一步規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核定程序,須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受理後,應邀集具原住民族、歷史、人類學、語言及文化等相關領域專長的學者專家,組成審議會進行審查。審議會委員人數為11至23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總額三分之一。至於審議會的任務職掌、組織架構、運作方式、委員遴聘與任期,以及利益迴避等相關細節,均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此外,條文也強調,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制定或修正,以確保平埔原住民族群在政治參與、衛生醫療、教育與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基本權益獲得實質保障。此舉旨在使平埔族群與其他原住民族享有同等的法定地位與權利,落實憲法所保障的多元文化平等原則。
同時,院會通過附帶決議,明確要求行政院在推動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必須尊重其主體性與自主發展權。必要時,行政院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跨部會協調,以確保政策推動順暢。此外,決議也指出,行政院得視平埔原住民族群人口成長情形及其民族意願,評估設立由平埔原住民族出任首長的專責機關,強化行政體系中對平埔族群事務的代表性與推動力。(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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