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審判長蔡明宏猥褻2女 高院認「態度差」二審判更重

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被控自2004年起,利用職權性騷1名女法官及4名女下屬,台北地院2024年8月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2月。蔡明宏喊冤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他犯後態度惡劣,身為法官卻知法犯法,今(24日)二審加重改判3年10個月。





開車載被害人至偏僻處猥褻 書記官、女法官均受害





回顧案件,蔡明宏在2007年11月擔任士院行政庭長時,曾以感謝辛勞為由,以職權邀約法院書記官共進晚餐,開車載她前往土雞城用餐,最後竟稱要去陽明山「勘查士院活動路線」,改道至較無人煙的避車彎停車,並環抱住被害人,隔著毛衣摸胸強吻,強行猥褻得逞。





2022年底蔡明宏又故技重施,假藉關心工作情形名義,將新進女法官帶至陽明山吃飯,下山時將車輛開進中湖戰備道旁的窄巷內,對女法官進行強制猥褻,女法官因此事身心受創超過半年,更為此尋求專業醫療。





共涉5件性騷與猥褻案 一審判刑2年2月





監察院在2024年3月通過彈劾,指出此案除2名受害者外,還查出蔡另涉犯3件性騷、猥褻女子案,共5名受害人,情節嚴重。蔡明宏一審遭判2年2月,他喊冤上訴,堅稱絕無犯案、否認性騷。







本案上訴二審後,高院採不公開審理,高院認為,蔡明宏強制猥褻2女,且一再否認犯行、態度惡劣,考量他又具法官身分,故撤銷原判決加重量刑,涉嫌猥褻女法官一案加重改判至1年10個月(一審判1年),涉嫌猥褻女書記則改判2年10個月(一審判1年6個月),合併執行3年10個月。(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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