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陷阱抓危害農作山豬 苗縣府:需經申請

苗栗縣政府今天表示,日前接獲通報公館鄉有私有地遭人擅設陷阱捕捉山豬,案件行為人尚待釐清,農民若有防治野生動物危害設置陷阱需求,需先提出申請,在規範區域內進行。

媒體日前報導,苗栗縣一名賴姓退休員警以「為農民除害」名義,疑未經地主同意擅闖公館鄉北河村私有地放置山豬吊陷阱獵捕山豬。

縣府農業處指出,4月20日接獲地主通報後,由動物防疫所派員前往,發現有1隻約50多斤的山豬右前肢中套索,現場將發現的13具山豬吊一併拆除帶回銷毀,並通知賴姓男子陳述意見。

農業處表示,動物保護法第14-1條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均規定禁止使用獸鋏(俗稱山豬吊),但有例外條款,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在野生動物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危害農作物等情形下可以使用。

遭指控的賴姓男子今天前往農業處說明,去年4月以前曾受託到該處設陷阱捕山豬,後來地主態度改變要求他撤回,因此後來沒有繼續設置,現場發現的套索陷阱並非他所設置。

賴男表示,近年苗栗山區野豬頻繁出沒,以1隻山豬1年可生2胎,每胎生4到8隻,繁殖力強又幾乎沒有天敵情況下,在秋冬食物缺乏時,成群下山覓食侵入果園、竹林或住宅旁,除了危害柑橘、竹筍等農作,更曾發生農民被山豬攻擊事件,若農民向他尋求協助,才會幫忙捕捉山豬。

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長張葦指出,此案通報人為地主,因雙方說法不一,將再請相關人說明,釐清行為人,後續針對涉及違反野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張葦強調,農民若農作確實受野生動物危害,有設置陷阱需求,可留下危害證明,向縣府提出申請、評估地點後發同意函設置,因陷阱不具目標專一性,有誤捕其他非目標動物可能,申請人要每天檢視。

農民若發現抓到非目標動物中陷阱,未受傷者應即刻釋放,若受傷應即時通報縣府處理,以兼顧保護農作物不受損及野生動物不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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