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五大保障特點 凱基人壽籲及早準備失智守護規劃

「凱基人壽基智人生健康保險」助民眾減輕照護壓力安心度過失智病程

熱門台劇《不夠善良的我們》,劇中女主角的母親被診斷疑似早期認知功能障礙(即失智症),家人離職照顧等寫實對話引發許多共鳴,也讓失智症患者照護、醫療健康等議題再獲關注。失智症患者的照護相當不易,除患者和家人必須面對漫長的病程,後續治療和照護所衍生的龐大費用,亦將為家庭成員帶來沉重的經濟與心理負擔。凱基人壽(原中國人壽)積極發揮保險業安定社會力量,建議民眾可將保險納入失智症「家庭支持系統」的一環,如投保具五大保障特色的「凱基人壽基智人生健康保險」,以做好失智症的照護規劃,加強對自己及家人的保障。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民國113年公布之最新調查指出(註1),全國65歲以上長者失智症盛行率達7.99%,且因人口老化、老年人口增加,推估民國130年將攀升至9.95%,失智症總人口數將逾 69 萬人。一般人印象認為失智症為老人專屬,凱基人壽特別提醒,青壯年人也會失智,依國際失智症協會統計(註2),台灣約有1.2萬人屬於65歲以下的年輕型失智症,且病程通常發展更快或持續更長。因此,我們更應謹慎面對失智症,並及早做好準備。

凱基人壽推出的「凱基人壽基智人生健康保險」是從客戶需求角度設計保障內容,並包含以下五大保障特色:(1)一次性應急關懷給付:若第2保單年度起經診斷符合保單條款規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註3),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該狀態者,將可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之12倍領取「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註4),給予即時的協助;(2)年年照護分期給付保險金:若第2保單年度起經診斷符合保單條款規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該狀態者,每年將可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之18倍領取「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註5),最高給付16次,緩解經濟負擔;(3)豁免保費機制:第2保單年度起符合保單條款規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該狀態者,將豁免續期保險費,但保障仍繼續有效(註6);(4)無理賠回饋保險金(註7):保險年齡達86歲之保單週年仍生存,且未曾申領認知功能一次及分期保險金者,將可按「應已繳保險費」之1.02倍領取「無理賠回饋保險金」;(5)身故保障:於保單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可按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2倍,扣除累積已申領之認知功能一次及分期保險金給付(註8)後之餘額,領取「身故保險金」。

以40歲王先生選擇投保「凱基人壽基智人生健康保險」為例,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繳費20年,年繳保險費40,280元為例,假設於77歲時診斷確定並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註3)時,將會先行給付24萬元(2萬元×12倍)的「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註4)與第一期「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36萬元(2萬元×18倍)作為應急之用,其後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每年還可領取36萬元(2萬元×18倍)的「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註5),作為看護費用和生活雜費支出,「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最多給付16次,總計最高共可獲得600萬元的保險給付,讓失智症朋友們可以安心接受後續的治療及照護。若王先生未曾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保險年齡達86歲仍生存,還可獲得821,720元無理賠回饋保險金(註7)。想了解更多,可預約凱基人壽專業顧問團隊:https://reurl.cc/VNZmKR,為客戶規劃最妥適的保險組合,善用每一塊錢,獲得最佳保障。

註1:《衛生福利部公布最新臺灣社區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https://www.mohw.gov.tw/cp-16-78102-1.html 註2:《聽說失智是老人家才會發生的問題,年輕人一定不會得失智》https://reurl.cc/0v2EAM 註3:認知功能障礙定義「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如保單條款附表所列項目),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含)以上(即CDR大於或等於2分,非各分項總和)者。註4:「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凱基人壽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下列約定給付「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1.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之保單年度為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2.診斷確定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之保單年度為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註5:「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凱基人壽於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第一期「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並於之後每屆滿一年之日仍生存者,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八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凱基人壽給付「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凱基人壽給付「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之次數已達十六次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註6:「豁免保險費」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者,凱基人壽自「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續期保險費,但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註7:「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曾申領「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等各項保險金者,凱基人壽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凱基人壽日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可申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之條件時,受益人應將凱基人壽已給付之「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歸還凱基人壽。前述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已符合「認知功能一次保險金」、「認知功能分期保險金」給付條件時,受益人應扣除凱基人壽應給付金額後歸還或凱基人壽得扣除應返還之「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給付。註8:「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凱基人壽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凱基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二倍,凱基人壽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凱基人壽),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凱基人壽不負給付責任,凱基人壽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凱基人壽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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