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修陸海空軍懲罰法盼部隊管理有據人權進步

立法院今天舉行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公聽案,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中將指出,修訂這兩部法律是希望部隊管理及執行有所依據,同時也讓救濟法制化,出發點是讓國軍及人權更進步。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行「陸海空軍懲罰法(簡稱懲罰法)修正案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公聽會。

國防大學法律系主任鍾秉正認為,外界以往對軍法了解是「處罰」官兵,也就是所謂形式審判,後來因洪仲丘案,軍法審判移轉至地方法院執行,卻造成後續軍方難以維持軍中紀律,相較於義務役期過去僅有4個月,現行已恢復1年制義務役,站在法律的立場要如何依法治軍,因此陸海空軍懲罰法,以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兩部法律相當重要。

鍾秉正認為,未來這兩部法律將可成為保護官兵的角色,並讓官兵依據法源尋求權益保障,透過職務法庭的方式達到行政救濟目標。

沈世偉中將指出,修訂這兩部法律是希望管理及執行有所依據,同時也讓救濟法制化,出發點是讓國軍及人權更進步。懲罰法部分,軍方認為過去在調查方面未有相關規範,因此法律中有大篇幅調查專章;另外,過去的救濟都是透過行政規則執行,但此次列入法律,目的是能有進步的人權規範。

由於懲罰法中參酌公務員懲戒法增訂罰款懲罰,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軍中人權促進會、人稱「黃媽媽」的陳碧娥質疑,若部隊主官偏頗或專業素質不足,雖然已有金額限制,但易導致錯誤的主官裁量權,並挾怨報復、推卸責任。

沈世偉回應,現行懲罰法施行細則已針對不同樣態懲罰律定可執行的階層,例如撤職是最嚴厲的懲罰,但並非人人可實施;此次增訂罰款,也非授權到連長、排長去執行,甚至旅長可能也只有幾萬元的權限,這方面會再進一步討論。

現行懲罰法與修正版本中均有「降級」處分,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育偉及多名與會學者對此有所質疑。劉育偉認為,此舉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恐有違憲之虞,且降級無法源依據,公務人員法中也無此法條。

沈世偉指出,先前法令不完備,包括如何復職都有很大問題,導致有降級懲罰但未執行,但也因國外有相關規定,因此仍保留降級的處分。

沈世偉指出,軍人最重的懲罰就是撤職,也就是無法保留軍人身分,連帶累積的年資、退休金都沒有,因此降級的存在就是比撤職的處分還輕一點,讓願意繼續留在軍中的人員還是能繼續服役,但相關降級的限制,會在施行細則中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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