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華緋聞案烏龍 民視公司及負責人裁罰行政官司均敗

晶華緋聞案烏龍 民視公司及負責人裁罰行政官司均敗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視台灣台頻道所製播「辣新聞152」節目在前年市長選舉期間以「晶華緋聞案」為題播出內容指稱前中姐張淑娟涉蔣孝嚴緋聞案,並公布她的姓名、肖像、經歷、職業及其私領域生活等個人資料,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公司及負責人王明玉數百萬元,民視及王明玉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就王明玉個人1件及民視公司2件裁罰案,判決NCC勝訴。可上訴。

NCC是就「晶華緋聞案」分別處罰多次,民視公司及負責人分別就公司及個人被依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裁罰民視公司40萬元;違反廣播電視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裁罰民視公司20萬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裁罰王明玉5萬元,等裁罰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民視公司向北高行起訴主張,依憲法「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政治性言論應受高度保障,政黨、政治人物或與政治有關的公眾人物(如政治評論員)對於品評官員表現、監督政府、政策攻防、辯論的過程中,錯誤、不完整或片面擷取、篩選的事實陳述難以避免,此為開放的自由民主社會所須容忍,且政府或相對應的政黨、政治人物已有各種澄清或指出對手陳述錯誤的種種機制與管道,政府以處罰手段管制該等言論的正當性及必要性更應受到嚴格檢視。

該節目內容源自於當時的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及其父親蔣孝嚴二人均為國內政壇知名人士,具有政治影響力,故其私領域之行為,將影響一般民眾判斷其品德及其誠信處事之參考,與公共事務相關,節目中出現之的言論,為主持人周玉蔻針對晶華緋聞案所為之事實敘述及評價,自屬政治性言論,應受較高程度的保障。

王明玉則主張,個資法明文規定但有「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所謂「公共利益」,乃係與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不限於國家或社會全體,即使僅與特定領域、團體等範圍有關,而未涉及到全體國家與社會,仍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張淑娟曾為獲選為中國小姐並接受媒體採訪,其前夫林靖哲為連勝文連襟林靖倫之哥哥,而林靖倫曾捲入投資失利糾紛,並有媒體將其家族關係製作圖表,可知系爭節目所討論內容已為公開資訊,又與公共利益相關,並未違反個資法。

法官審理後則認定,「辣新聞152」節目播送與公共事務無關之晶華飯店緋聞案及持續討論時為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之血統身分議題,涉及事實指涉,已非屬政治性言論,而原告民視公司明知系爭節目討論之議題受限於時效、歷史因素而確有查證之困難,卻未能加強內控編審機制,任令系爭節目討論晶華緋聞案議題以爆料、浮誇之呈現方式影射張女涉入緋聞案及臆測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之血統身分等內容,刻意與選舉議題互為連結,不利公共議題之理性討論及民主言論環境,有害於公共秩序之維繫,已悖離新聞評論節目均應客觀、公正之製播原則,已達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程度。故民視公司的主張,並無理由,尚難採認。

同時,該節目於討論晶華緋聞案議題,播送影射中國小姐、當過空服員背景而有特定可能之第三人涉入晶華緋聞案等非屬公共利益、與增進公共利益顯無相關之內容,復藉電視媒體公器以新聞綜藝手法呈現並公開播送,已傷害一般社會道德、倫理觀念或正面價值,自屬違反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之核心價值,致妨害善良風俗。

對於違反個資法部分,法官認定,該節目播送張女之婚姻、職業、背景經歷、私領域生活,與其前夫及姻親等相關個人資訊之內容,顯非增進公共利益之所需,自非屬個資法可免責之範疇,此與網路上可否搜尋到張女過往經歷及其前夫家族資料,係屬二事。

因此,民視公司2件、民視公司負責人王明玉個人1件的裁罰行政訴訟,法官都判決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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