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小校長涉偷拍 雄檢聲押獲准


高雄國小校長涉偷拍 雄檢聲押獲准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驚傳某國小校長竟是偷拍色狼,高雄地檢署獲報指揮搜索,查扣到偷拍畫面等事證,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雄院開庭審酌這名張姓校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准羈押;高雄教育局說,如果後續校長如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予以解聘。


雄檢表示,獲報轄內62年次的張姓男子疑涉有偷拍特定對象在浴廁內私密影像情事,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偵辦;並於4月26日至張某住居所及所任職某國小執行搜索,並拘提張姓被告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張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刑法之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事實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准。


高雄地院的裁定理由指出,本案是因被告竊錄未滿18歲女子之性影像,分別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方式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及刑法之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嫌,經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聲請羈押被告。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另因被告本件犯行之性質對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影響甚巨,就司法追訴之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權益加以權衡後,認為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之比例原則及羈押相當性原則,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13年4月27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2月。


高雄市教育局對於校長偷拍事件則嚴正譴責觸法行為,已立即撤換校長、將該校長停職調查,若判刑將予以解聘。作業期間指派督學先行代理該校校長,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優先。


教育局表示,4月28日接獲檢調單位通知,該名校長涉嫌違反刑法,目前由檢調單位羈押偵辦中。由於事發突然,接獲檢調通知後,已經按規定馬上派任督學先代理該校校長職務,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第一優先。目前學校都維持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教育局也說,會積極配合檢調偵辦,如確有不法情事,教育局絕不寬貸。


教育局強調,身為教育人員,道德操守為第一要務,校長為一校之長,務必用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是教職人員所不允許。


教育局也說,如果後續校長如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會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由該校長的主管機關教育局來予以解聘。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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