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差3個月!女警擅登密友帳戶詐財 判刑4月未易科罰金確定免職


只差3個月!女警擅登密友帳戶詐財 判刑4月未易科罰金確定免職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少年隊偵查佐蘇杏欣涉盜用陳姓密友帳號轉出23萬元,觸犯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2021年9月經最高法院判刑4月確定,雖獲准易服社會勞動,但因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台北市政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核定免職。蘇員不服,興訟主張該規定已於同年12月修正為易服社會勞動亦可不用免職,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法不溯既往,日前判其敗訴,確定免職。



蘇杏欣幫陳女設定匯豐銀行的網路銀行密碼,2010年3月23日擅自用該密碼登入陳女網銀,轉出23萬元至自己的帳戶,被台北地檢署依觸犯《刑法》第339-3條的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提起公訴。高等法院2021年處蘇員4月刑,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同年9月經最高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執行科檢察官雖同意蘇員可改服易服社會勞動,免入獄,惟北市府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中關於判刑確定「不用免職」的規定,只限於緩刑或易科罰金,不包含易服社會勞動,2021年10月仍核定免職,並回溯至判決確定日生效。



時任國民黨立委游毓蘭火速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修正案,把「易服社會勞動」也增訂入免於免職的範圍中,同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3天後生效。蘇員據此興訟保工作,主張依照新法只要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就可不用免職。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蘇杏欣的刑事判決於2021年9月9日確定時,免職要件已完全實現,並無法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期間的情形,北市府做成一次性的免職處分,並無違誤,駁回其訴。蘇員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蘇杏欣是在舊法時期判決確定,就算3個月後新法施行,也沒有溯及既往適用的相關規定,北市府核定免職,於法有據。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免職規定是基於「警察人員職司國家安全及地方治安之責,非有嚴肅之綱紀不足以嚇阻僥倖心理,故對重大違紀者,或利用職權上之機會或方法觸犯刑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均應予以最嚴厲之處分」,只有在得易科罰金的輕微案件上,才能免於免職。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規定乃為追求重要公益,符合目的正當性原則,並未違反比例或平等原則,日前認定北市府開鍘有理,判蘇員敗訴,免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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