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元大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款項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元大銀行自行清查發現債權管理部前行員挪用催收呆帳戶款項,案關所涉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呆帳案件之催收,就行員行為監控及管理、客戶權益保障等事項,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4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元大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債權管理部前行員辦理呆帳案件催收,自110年1月間至112年9月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呆帳客戶所繳償還債務款項,違規行為時間約2年8個月,受影響客戶計46戶,挪用款項約288萬元。

(二) 案關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呆帳催收作業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建立作業牽制機制:該行催收手冊所定作業程序,相關聯繫客戶協議還款方案、申請呆帳案件減免額度,及通知客戶核准額度與繳款帳號等作業,全程均由同一催收經辦人員辦理,欠缺作業牽制機制。

(2) 未建立妥適通知確認機制:該行未建立妥適之客戶債務協議結果通知確認機制(例如協議結果書面文件或第三人通知等),使林姓行員得以作業流程之漏洞,虛報不實協議債權金額,進而從中挪用款項。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該行就辦理呆帳催收已定有相關作業規範,惟本案林姓行員未依規辦理,私下以個人行動電話聯繫客戶協商還款方案並提供個人帳戶供客戶還款,進而挪用催收款項,核有未確實執行相關作業程序。

四、裁罰結果: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林姓行員。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各項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並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並應從金融消費者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鑑於近年來仍偶見銀行催收不良債權而衍生爭議案件,金管會呼籲,各銀行應確實重新檢視內部所定不良債權之催收及牽制機制之妥適性,並持續精進相關作業之內部管控機制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避免發生此類爭議案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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