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 死囚律師:民意不是合憲的正當理由

憲法法庭明天進行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王信福等死囚的訴訟代理人遞狀指出,民意是否支持廢死不足成為死刑合憲正當理由,民意反對同婚、通姦除罪,大法官仍認定相關規定違憲。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明天上午將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台灣近年有關死刑的民意調查,均有7成以上民眾反對廢除死刑。王信福等聲請人的訴訟代理人日前遞交「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主張「民意是否支持廢死不足成為死刑合憲之正當理由」。

書狀提到,釋字第603號解釋指出,世界各國立法例與國人民意調查結果,固不失為憲法解釋所得參考的事實資料,但尚難作為論斷憲法意旨的依據;又民意調查僅為國民對特定問題認知或偏好指標,可信度受調查內容、調查方法、執行機關、調查目的等因素影響。

死囚訴訟代理人認為,民意調查會受到各種主觀因素影響而無法確定可信度,且民意調查並非憲法上所承認得構成限制基本權的正當事由,無從成為論斷憲法意旨的依據。

書狀也指出,國際專家於審查我國兩公約國家報告所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多次要求,讓人民瞭解死刑違反人性尊嚴、落實公政公約生命權、免於酷刑的保障是政府責任,政府不得反以民意作為保留死刑的理由。

書狀並提到,司法院長許宗力與前大法官曾有田在釋字第603號的協同意見書指出,過度強調民意對解釋的影響、要求大法官應尊重民意,將嚴重危害司法獨立,畢竟應重視民意、受民意影響的,主要是行政與立法兩大政治部門,而不是講求獨立審判的司法部門。

釋字第603號協同意見書指出,如果多數民意真的可以弱化違憲審查,實與瓦解違憲審查的基石無異。傾聽民意之餘,大法官最後仍須本其專業與良知而為合於憲法精神的判斷及決定,畢竟法令違憲與否,不是由全民數人頭來決定,更不是靠民意調查結果作定奪。

死囚訴訟代理人的辯論意旨書指出,大法官過去處理高度涉及人權保障的違憲爭議,無論多數民意是否反對,仍基於憲法而做出人權保障的解釋。除釋字603號解釋(按捺指紋核發身分證案),釋字748號解釋及釋字791號解釋也是如此。

書狀指出,釋字748號解釋作成前,民意調查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反對比例過半,大法官仍本於保障憲法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違憲。另外,釋字791號解釋作成前,民意調查也有近7成反對通姦除罪,但大法官最終仍認定刑法第239條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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