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國小師質疑代理教師舞弊拍個資 被判刑4月

林姓女子111年擔任嘉義縣某國小總務主任時,因質疑校方甄選代理教師舞弊,拍照蒐集甄選人個資被提告,嘉院認為林女已侵害他人個資自主權,判處4個月徒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女於111年7月間,為嘉義縣鹿草鄉某國小的教師兼總務主任,於同年7月26日上午進入學校行政辦公室內,持手機拍攝吳姓女代理教師報名111年度代理教師徵選的個人資料。

另外,林女又於111年9月9日上午在行政辦公室,因一時氣憤,撕毀吳姓女代理教師桌上的巡堂紀錄表;林女於同年10月1日上午在學校中廊,因與吳女發生爭執,且被吳女持手機錄影,以右腳踢擊吳女左腳膝蓋受傷。

在校擔任午餐執秘兼出納的吳女,則對林女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傷害等罪嫌告訴,嘉義地檢署依法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林女否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辯稱,當時擔任總務主任,因外界有質疑校方教師甄試公平性,拍攝文件是為了自保,且為維護其他報名教師工作權,並督促校方用人選才的公平性。

嘉義地院指出,林女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蒐集當事人個資,已侵害當事人個人資料自主權。林女雖以質疑學校代理教師徵選公平性,而拍攝文件存證,但只是林女主觀上「懷疑」、「猜測」,且拍攝當天下午才進行代理教師徵選考試,林女的說詞無正當合理。

嘉義地院表示,林女供稱,學校111年度代理教師徵選中,第1次招考時,有其他具有教師證的教師報考,卻無人錄取,直到第2次招考時,未持有教師證的吳女,卻能錄取,因此認為學校代理教師徵選程序有舞弊情形。

嘉義地院指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是否聘任代理教師,法律明文授予校長裁量權(最終決定權),且非必具有合格教師證者才能獲選。

因此,林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涉及毀損他人物品罪、傷害罪,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嘉義縣鹿草鄉某國小蔡姓校長表示,林女去年已轉任其他國小擔任教師,吳女自110年起擔任學校的代理教師至今,原本擔任學校午餐執秘兼出納,後來呈報嘉義縣教育處同意吳女擔任學校的教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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