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助愛奇藝在台營運改判有罪 范立達:研議上訴

前歐銻銻高層范立達涉助北京愛奇藝在台進行業務,一審無罪,二審今判有罪。范男說,檢察官偽善及二審判決不公不義,因一審法官李昭然的用心,他依然相信司法並研議是否上訴。

范立達發布聲明表示,他擔任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因代理愛奇藝業務,被士林地檢署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起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將一審無罪的判決撤銷,改判他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聲明指出,等收到判決書後,會和律師討論是否提出上訴;但有些話要說,他認為「本案是一件不折不扣的政治案件」,並細數士檢偵辦檢察官辦案手法及指手摘其偽善,另對二審審判長庭內訴訟指揮不滿,在先入為主的心證下,二審判決不公不義。

范立達提及,曾想過不要為這件案子,再繼續與司法機關糾纏下去、再如此的消耗司法資源,但是又想到,已逝的一審法官李昭然是這麼努力的為其等清白洗刷,判決書中表現出來的負責及堅信,他相信司法還是有希望的,也尊敬並懷念李昭然。

全案緣於,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涉助北京愛奇藝在台進行業務,士林地檢署起訴時任歐銻銻高層的范立達、趙善真、楊鳴,並建請沒收千萬薪資所得。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昭然去年4月間判決3人無罪,判決理由提及,無法認定在台獨立登記設立的「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及「斯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與大陸地區營利法人的北京愛奇藝劃上等號,以及受北京愛奇藝的實質控制,也不能視為是北京愛奇藝的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據點。

一審判決表示,北京愛奇藝透過歐銻銻、斯翠明的名義運作愛奇藝影音平台,可能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大陸地區投資、資金來源監管或審查的限制。

不過,並不在檢方起訴所主張兩岸人民條例的第40-1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其中的「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及「從事業務活動」的限制範圍。

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決楊鳴、范立達各5月徒刑、趙善真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指出,相關證據顯示,歐銻銻公司是北京愛奇藝公司專為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而設;雙方的往來電子郵件,更可知歐銻銻公司與斯翠明公司的人事、預算、業務、財務、組織等,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公司,而為北京愛奇藝公司非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工具,並非授權經銷或代理關係。范立達等3人行為構成犯罪,並無證據證明3人領取薪資,是屬於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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