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抄襲,還是致敬?

都說模仿是最真誠的讚揚,但孰為致敬,孰為偷師抄襲?這需要很周延地討論始能判定。古典音樂中常見的「引用」手法,或以他人的音樂素材為基礎進行再創作,也在現代音樂產業的版權之爭介入後吸引來非議與官司。本期「劇場ㄟ冷知識」從5則音樂史上經典的「巧合」、「經典套路」、「再利用」、「擷取」與「取樣」案例,一窺音樂創作中「抄襲」與「致敬」,那道隱晦界線之堂奧。

你們之間可有接觸史?
英國硬式搖滾大團「深紫色」(Deep Purple)1972年作品〈水上之煙〉(Smoke on the Water)開頭那兩句識別度極高的電吉他前奏,可說是每個搖滾囝仔刻在心裡的經典,但這兩句前奏早在1966年踏著輕盈的步伐,出現在Bossa Nova女王艾斯特.吉芭托(Astrud Gilberto)的作品中。吉芭托當年與爵士樂大師吉爾.艾文斯(Gil Evans)合作發行了《遙望彩虹》(Look To The Rainbow)專輯,艾文斯為該專輯B面的第一首單曲〈沉默瑪麗亞〉(Maria Quiet)以根音、降三、四、降五音編寫了輕盈優雅的鋼琴前奏,雖說〈水上之煙〉與這曲子的前奏,在樂句結構上高度相似,但兩者的曲風與配器完全不同,再加上深紫色樂團成員們接觸爵士樂與Bossa Nova的機率都極小,在沒有接觸史的前提下,如此高度相似只能算是巧合,很難將其與抄襲劃上等號。

當流行公主遇上流行女皇
女神卡卡的〈天生完美〉(Born This Way)於2011年問世時引起了不少爭議,因為它與幾首人們耳熟能詳的流行金曲「聽來很像」:主歌旋律像極了美國R&B女子組合TLC的〈瀑布〉(Waterfalls),橋段唸白讓人想起了浩室舞曲經典〈風尚〉(Vogue),整曲則像是瑪丹娜1989年暢銷單曲〈表現自我〉(Express Yourself)的翻版,雖說〈天生完美〉與〈表現自我〉兩曲相隔20多年,在編曲配器使用上有了嶄新的聲響,但營造出的舞曲氛圍依然予人濃重的既視感,連瑪丹娜本人都在自己2012年的MDNA巡迴演唱會中直接並置演唱了兩首歌的副歌,讓樂迷們自行判斷,然而兩曲在和聲行進與曲式,皆套用了迪斯可舞曲過去幾十年來的常用程式,只能說是新舊世代的舞曲創作團隊在同一套路上相互較勁而已,難以抄襲定論。



總要給個名份吧!
另類搖滾天團「電台司令」(Radiohead)1992年單曲〈怪胎〉(Creep)既讓樂團踏上成名之路,也帶來了官司,因為它極具特色的和聲行進是從英國搖滾老團的作品而來——赫里斯樂團(The Hollies)1972年發表的〈我呼吸的空氣〉(The Air That I Breathe),橋段旋律也簡直是從赫里斯作品的主歌中拷貝出來似的,因此〈怪胎〉在1990年代走紅時即引起討論,近期更在2018年拉娜.德芮〈奔向自由〉(Get Free)抄襲事件中被再度提起。電台司令當年直接承認了自己「再利用」經典老歌的音樂素材,赫里斯樂團的搖滾老將們,也很大器地不跟後生晚輩計較,直言創作「無關乎金錢或自我名聲,而是關於愛與美好的事物」,但發行〈我呼吸的空氣〉的唱片公司可不這麼想,一狀告上法院爭得「共同創作」的名分。

怎能讓你獨自一人……領版稅
金嗓天后席琳.狄翁在美國的第一首排行冠軍曲——1996年的〈獨自一人〉(All by myself)翻唱自美國歌手艾瑞克.卡門(Eric Carmen)1975年的作品,但這作品可不是由卡門一人獨自創作出來的。卡門在1970年代初期是流行搖滾樂團Raspberries的主唱,〈獨自一人〉則是他離團單飛後發行的第一首單曲,但此曲的主歌,其實來自拉赫瑪尼諾夫第二號鋼琴協奏曲的第二樂章,只不過在卡門創作當時,拉氏作品在美國本土未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他放心配上歌詞就發表了,更直接擷取協奏曲片段作為自己的器樂過門,難怪隨後即被拉氏後人盯上;一如卡門在歌詞中寫道「再也不願獨自一人」,爾後這曲子果真由拉氏與卡門並列創作者,版稅也不由卡門一人獨領,算是得償所願了。

借用前請先打個招呼
1990年,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個名不見經傳的饒舌歌手Vanilla Ice發表了勇奪「告示牌百大單曲榜」冠軍的單曲〈Ice Ice Baby〉,曲中重複出現的電貝斯短旋律來自1981年大衛.鮑伊與皇后樂團合作發行的單曲〈壓力之下〉(Under Pressure),姑且不論原創者是否知情,如此創作手法名為「取樣」(Sampling)。嘻哈音樂的發展更可以說是奠基在取樣技術上,但它最早出現於1940年代的具象音樂(Musique concrète)作品中,將既有錄音以剪貼磁帶的方式進行再創作,1970年代出現的音樂合成器(Synthesizer)與取樣器(Sampler)革新了這項技術,創作出的音樂聚斂了可觀的商業利益,也連帶引發著作權歸屬的討論,今日以此技術進行的創作多根據《伯恩公約》及美國的《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進行授權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