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高標準、零容忍的金融治理時代

為什麼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最後卻是總經理遭到懲處?」
過去1週台北金融圈最熱議的事件,應該非中信金控因為代墊大股東辜仲諒保釋金遭到金管會懲處莫屬。而為什麼懲罰的對象是總經理不是董事會,也是許多人的共同疑問。
12月5日,就任金管會主委甫3個月的顧立雄揮出第一刀,針對金控家族的公司治理,砍向中信金控,因為去年6月8日特偵組發動搜索中信金總部等58處;同一天,中信金的董事會也以臨時動議決議「若有同仁因公務涉訟,公司會提供必要的協助...,經董事會決議授權代墊保釋金上限由6千萬提高到1億元台幣。」後來證實,其中9260萬元都為離職員工辜仲諒保釋,金管會認定與董事會決議的「因公務涉訟」無關,因此予以懲處:中信金核處罰金1千萬元,總經理吳一揆停職6個月、法遵長金延華停職3個月。
中信金憑什麼無罪推論?
離職員工何來因公涉訟?
金管會大刀一揮,立刻成為歲末年終金融圈最受矚目的事件,許多人第一個疑問就是:「為什麼是總經理?董事會為什麼沒有責任?」也有人高度關心此案還有沒有後續?金管會要不要移送檢調調查?
根據金管會高層透露,這件事中信金的審計委員會有做決議,「要認定同仁為清白才能提供協助」,再送董事會決議,認定「公司守住基本防線」,因此金管會一開始定調為「公司治理」層級,決定不會移送。
但再細究,雖有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決議,但經理人如何向董事會報告?報告內容為何?恐有避重就輕之嫌。金管會說,中信金當時以「事發突然、急迫」為理由,簡化甚至省略相關程序,也沒有確定員工的涉案程度、沒有了解《刑法》保釋金的目的、以及公司未有為員工墊付保釋金的機制三重原因下,就提案董事會,不利董事會做出正確的決策,因此決定懲處對象不是董事會,而是經理人。
尤其針對其中2點,據悉金管會甚為感冒。一是吳一揆以「無罪推論」判斷辜仲諒的清白;另則是辜仲諒早已是離職員工,何來「因公涉訟」。
金管會拿出去年搜索當天特偵組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當天特偵組在重兵搜索後,立刻發布新聞稿表示:「中信金控集團於一九九二至九六年間,以子公司境外投資名義,將該集團資金層層轉匯至辜仲諒等人掌控之帳戶內,供為私人投資之用,金額約3億美元。」白紙黑字的罪證哪來的無罪推論?
再者2006年紅火案爆發,辜仲諒就已請辭副董事長一職,至今11年,一位離職11年的員工,何來「因公」涉訟?
因此,金管會雖然無意將案情升高為刑事案件,但決定在「公司治理」範疇內,給予重懲,其中,總經理吳一揆停職6個月的懲處,尤其讓金融圈譁然。…(本文節自財訊544期,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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