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 還有誰該放寬?

為落實「不歧視身心障礙者」精神,立法院上(五)月十八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所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等文字,取代為《民法》第十四條有關監護宣告的規定。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對部分族群限制保額的《保險法》第一○七條,原規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購買人身保險,身故後不得給付死亡保險金,僅能領取喪葬費用,額度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目前是六十一‧五萬元),此次修法將對象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也就是說「未受監護宣告的精障患者」投保人身保險,身故可領死亡保險金,且喪葬費用額度不受限制。

實際觀察保險公司對「精障患者」承保接受度,一旦保險公司看到病歷上有「精神疾病」、「精神病」、「精神官能症」等字眼,不論輕、重度,承保機會都很渺茫。事實上,修法前、後都沒有限制保險公司的承保選擇權,只限制承保額度,而未受監護宣告的精障患者不被承保,就不會考慮保額放寬,產學界估計新法上路後,實務影響不大。

同樣在第一○七條中,為避免道德風險,限制未滿十五歲的被保人不得給付死亡保險金,僅退還所繳保費加計利息,後因南台大地震造成多數孩童死亡,又增訂可請領最高三十萬元喪葬費用。其實在過去孩童擁有死亡保障及高額喪葬費用的時代,確實發生過父母殺害小孩的詐保事件。

有專家表示,只有照顧者才需要壽險死亡保障,以盡對遺族的照顧責任,孩童死亡不會造成家庭經濟收入中斷,退還保費加計利息並無損失。但是真的沒損失嗎?從經濟面,過去扶養小孩的花費全白費,老後還少了個照顧者,從心理面,白髮人送黑髮人是永遠的痛,孩童死亡保險金恐怕還是有需求。

除非體況不佳,保險公司不會拒保健康小孩,代表孩童風險比精障人士小,而道德風險問題,若死亡原因為他殺,相信以目前技術,檢方及保險公司不會查不出來,且《保險法》第一二一條明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喪失受益權」,就是為了防堵謀殺造成的詐保問題。

其實,過去一○七條針對兒童投保經歷多次翻修,修正內容幾乎圍繞在死亡給付與否和喪葬費用金額調整,現在科技進步、核保技術提高,應更有機會查明道德風險問題,單靠修法填補漏洞,永遠陷入左右為難的困境。

對比這次為避免「歧視」精障者不痛不癢的修法,孩童死亡保險金不論是風險評估及市場需求,都更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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