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經】行政裁量,阻礙賦稅人權 所得性質遭任意解讀,沒有標準

國內首度舉行的相關調查結果顯示,人民對於稽徵機關有著多重不滿,現行租稅法律環境對納稅人權保障嚴重不足,侵害人民生存權、財產權情事層出不窮,如何讓「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是一大課題。

由中華人權協會主辦的「賦稅人權大調查」,結果在九月十五日出爐。這是國內首度舉行賦稅人權票選活動,從八月七日至三十一日止所進行的一般性問題調查,在短短三周的網路投票,初估將近有十萬人關注此話題,足見各界的重視。
在主辦單位列出的十三個攸關「賦稅人權」的問題中,多項屬於稅務稽徵與行政解釋、訴願、訴訟的相關問題。其中,最令投票民眾詬病的問題,則是「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
陳小姐曾在四年前借八百萬元給黃先生,並以一棟黃先生名下不動產為抵押品,約定三年期限歸還;但是約滿後黃先生依然還不出欠款,因而陳小姐訴請法院拍賣抵押的房子。
之後,陳小姐拍屋獲得一千萬元,她認為這是債權的回收,所以扣除本金後,祇需要繳交利息所得稅。但是國稅局卻認為債權人就是賣方,祇要有買賣行為就得申報營業稅;此外,陳小姐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應納入這部分營業稅所得申報。


忘了「白馬說」,林志玲補稅

名模林志玲的稅務爭訟則是屬於納稅人與國稅局對於稅目認定不同案例,這起案例的稅務爭議主要是二○○三年至二○○五年度綜所稅申報,她認為這三個年度中有大約一七三二萬餘元是「執行業務所得」,按規定可「減除四五%成本費用」後,以執行業務所得的五五%計算報稅;但國稅局卻認為林志玲是凱渥公司的受僱員工,所領的「演出費」實為「薪資所得」,因而連追帶罰所得稅八一九萬元(補稅六八四萬元,罰鍰一三五萬元)。
林志玲過去數年來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所得稅都沒有問題,此時卻遭國稅局突以「薪資所得」核定稅率之稅單及罰款,徵納雙方乃發生爭訟。支持林志玲的看法認為,既是收入歸屬看法有異,稅官自然不能把她當做是「逃漏稅」加以處罰,因而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雖然一方面認定林志玲沒有違反誠實納稅,可免一三五萬元罰鍰,但是另一方面高院也採納國稅局的認定,將林志玲以「執行業務」所列之收入歸納為「薪資所得」,仍得補繳六八四萬元稅款。
會計師界流傳著一則笑話,台灣的稅法暨政府賦予稽徵機關極大之行政裁量權,常常發生稅法規定「馬要課稅,但白馬可以免稅」;稽徵機關卻動輒把沒有規定要課稅的牛抓來課稅,牛抗爭說:「我不是馬,你怎麼課我的稅?」財稅機關卻硬拗說:「你又不是白馬,不能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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