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小客車租賃業符資格提供長照接送 免營業稅

考量接送為長照體系關鍵一環,財政部今天核釋,有與地方政府簽署行政契約的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提供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部分,可免營業稅,符合資格業者可自7月申報5、6月期營業稅起,納入免稅銷售額。

台灣邁向超高齡社會,長照服務體系成為重中之重,服務需求也日趨多元化。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表示,目前規定,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所提供的長照服務屬於社會福利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不過,賦稅署指出,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但這部分的服務是否符合「營業稅法」規定可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不同定見。

賦稅署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意見,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相關法規明定,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事業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給長照給付對象,包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成為長照特約單位。

賦稅署指出,考量接送為長照體系重要一環,而長照特約單位提供的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因此財政部核釋,依法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的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法定的交通接送服務,可免徵營業稅;不過該業者經營非長照的一般客運等服務,仍屬應稅。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財經新聞
人氣財經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