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5口墜谷案 國泰人壽:已啟動程序盡速完成理賠
台20線南橫公路日前發生一家5口車輛墜谷意外,國泰人壽今天表示,經確認,媒體所報導的意外險400萬非國泰人壽承保,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原住民團險保戶,已啟動理賠程序,將盡速完成理賠。
33歲李姓男子7月30日晚間偕同妻子37歲吳姓女子、吳女3歲兒子、吳女不到1歲的女嬰及17歲潘姓少女共5人,開車外出行經台20線81.1公里處,疑因豪雨致視線不佳,未察覺路基坍方失控墜谷,確切肇事原因釐清中。消防局12日因颱風楊柳襲台停止搜救。
不過今天媒體傳出有保險公司以李姓保戶重返危險現場救人,屬「明知危險而為之」為由拒賠400萬元意外險,事實真相仍未明朗。
國泰人壽透過社群平台發布聲明,媒體所報導的意外險400萬元非國泰人壽承保,該公司一向重視保戶權益,將持續追蹤案件發展,協助後續事宜。
國泰人壽表示,對此不幸事件深表遺憾,同時經過確認後,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原住民團險保戶,已啟動理賠程序,將盡速完成理賠。
產險公會與壽險公會下午聯合聲明表示,有關媒體報導「南橫公路墜谷事件,意外險不理賠」一案,經審酌保單條款及保險實務,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報導並非事實。
聯合聲明指出,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依該條款第8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因此若保戶因意外所生的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聯合聲明進一步說明,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2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1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保險公司可以先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
33歲李姓男子7月30日晚間偕同妻子37歲吳姓女子、吳女3歲兒子、吳女不到1歲的女嬰及17歲潘姓少女共5人,開車外出行經台20線81.1公里處,疑因豪雨致視線不佳,未察覺路基坍方失控墜谷,確切肇事原因釐清中。消防局12日因颱風楊柳襲台停止搜救。
不過今天媒體傳出有保險公司以李姓保戶重返危險現場救人,屬「明知危險而為之」為由拒賠400萬元意外險,事實真相仍未明朗。
國泰人壽透過社群平台發布聲明,媒體所報導的意外險400萬元非國泰人壽承保,該公司一向重視保戶權益,將持續追蹤案件發展,協助後續事宜。
國泰人壽表示,對此不幸事件深表遺憾,同時經過確認後,李姓保戶為國泰人壽原住民團險保戶,已啟動理賠程序,將盡速完成理賠。
產險公會與壽險公會下午聯合聲明表示,有關媒體報導「南橫公路墜谷事件,意外險不理賠」一案,經審酌保單條款及保險實務,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狀況,報導並非事實。
聯合聲明指出,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另依該條款第8條列明除外責任,包括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及核子事故等,因此若保戶因意外所生的傷害事故,保險公司皆按保單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聯合聲明進一步說明,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2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1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保險公司可以先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
- 記者: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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