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郵輪事故消費賠償不成比例 契約須修正
全球郵輪旅遊蓬勃發展,事故也增加。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指出,近1年台灣往返的郵輪行程就有3起事故,但對消費者的賠償卻不成比例,相關契約必須修正。
消基會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有郵輪因機械故障導致部分房間停電、冷氣壞掉,後續行程大亂且無法事先調整,影響乘客旅行體驗。消基會並列舉,有郵輪因船隻機械故障延誤返港,另有郵輪發生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最終導致航程被取消。
消基會指出,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賠償措施與消費者所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以這3起事故為例,其中1起協調結果是賠償乘客每人200美元、免收這趟服務費,並約定於2026年底前再搭該郵輪可抵100美元;另1起,雖安排接駁航班送旅客返回台灣,但對於已支付的船票費用只退還全額的2萬2000元,並且對於繼續留在日本或是到海外的賠償標準也不盡合理。
消基會表示,目前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多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但協議書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卻有不符的情形。郵輪制定片面的「特別協議」,消費者權益相對脆弱。
消基會表示,交通部正修訂「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關於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郵輪行程變更,致旅遊團無法成行或變更行程,旅行業應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旅行業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消基會主張,同樣是出國旅遊,理應受同等權益保護,「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進行調整。
消基會舉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點(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行程延誤時間之浪費)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的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的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前項行程延誤的時間浪費,在5小時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算;旅客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消基會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有郵輪因機械故障導致部分房間停電、冷氣壞掉,後續行程大亂且無法事先調整,影響乘客旅行體驗。消基會並列舉,有郵輪因船隻機械故障延誤返港,另有郵輪發生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最終導致航程被取消。
消基會指出,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賠償措施與消費者所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以這3起事故為例,其中1起協調結果是賠償乘客每人200美元、免收這趟服務費,並約定於2026年底前再搭該郵輪可抵100美元;另1起,雖安排接駁航班送旅客返回台灣,但對於已支付的船票費用只退還全額的2萬2000元,並且對於繼續留在日本或是到海外的賠償標準也不盡合理。
消基會表示,目前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多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但協議書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卻有不符的情形。郵輪制定片面的「特別協議」,消費者權益相對脆弱。
消基會表示,交通部正修訂「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關於因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郵輪行程變更,致旅遊團無法成行或變更行程,旅行業應於知悉時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事由。旅行業怠於通知致旅客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消基會主張,同樣是出國旅遊,理應受同等權益保護,「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進行調整。
消基會舉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2點(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行程延誤時間之浪費)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業的事由,致行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的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全部旅遊費用除以全部旅遊日數計算;前項行程延誤的時間浪費,在5小時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算;旅客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 記者: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5日電
- 更多生活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