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專欄】從「眾量級」到「海神」 當商標被搶註該怎麼辦?
劉安桓/執業律師
知名手搖飲品牌 COMEBUY,旗下熱銷超過 20 年的招牌飲品「海神」,竟因他人早在 10 年前搶先登記為商標,而無奈痛失使用權,最終被迫改名為「嗨神」。這起事件震驚許多消費者,也再度讓「商標搶註」的議題浮上檯面。無獨有偶,先前知名網紅情侶,眾量級商標也傳出搶先登記爭議,引發輿論關注與討論。由此可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創作者,只要涉及品牌經營,都無法忽視商標的法律保護問題。到底什麼是商標?為什麼商品用了多年,卻還會輸給別人的註冊?遇到爭議時,可以透過哪些法律程序來異議或評定對方的商標?本文以下擬就商標爭議,帶你看懂一場關於品牌、商標與法律攻防的真實戰役。
一、商標採註冊保護原則
商標如同產品的簽名,主要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可就任何具識別性的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等等作為註冊的標的。而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原則上若想取得商標的專用權,則須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經審查核准後,才具有法律保護效力,以排除他人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建立消費者對品牌的信任,進而杜絕仿冒偽劣的惡性競爭。這也是商標爭議上常聽到的「先申請註冊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先搶先贏,誰先申請、誰先取得商標權。若他人先將你慣用的商品名稱申請註冊,且商標審查過程未發現明顯近似或混淆,最終仍有可能獲准核發商標證書。此時,反而變成原本的使用者無法再繼續使用,甚至可能被控侵權。
二、搶註的商標合法嗎?
面對惡意搶先註冊的情形時,先使用的商家就無法救濟嗎?事實上,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也有所謂「防止搶註條款」,認為有以下情形應不得註冊:
1.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
2.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3.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
以此次爭議為例,雖然COMEBUY主張「海神」是其多年熱銷商品名稱,對方應屬惡意搶註,但依法院及智慧財產局認定,「海神」本為常見詞彙,不具有高度識別性,難以直接認定對方有「仿襲意圖」,且商標權人與COMEBUY並無業務或地緣關係存在,因此也難以說明商標權人對於搶先登記存在惡意情形。另外,眾量級的商標部分,則因時效問題而喪失異議或評定的救濟方式,而僅能透過雙方協商的方式,重新拿回商標使用權。
三、我的商標被搶註,可以怎麼做?
若發現他人搶先註冊了自己長期使用的名稱,並認為該註冊有仿冒、惡意、不正當目的等情事,法律上可以透過以下兩種程序,試圖尋求商標使用上的救濟:
(一)主張善意先使用
原則上商標是商標權人的專屬使用權,而他人不可隨意使用。但若遇有商標爭議時,事實上商家是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並繼續於原商標使用之範圍內進行合法的商業活動,而不會有所謂侵權問題。但在使用上,商標權人仍可要求,先使用人應做區別標示,以避免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情況發生。
(二)申請異議或評定
遇到商標爭議時,業者也可以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提以前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惡意搶先註冊之規定,或是商標已為著名商標等理由,向智慧財產局提出書面申請異議或評定。然須注意時效異議需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評定原則上需於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提起。
從眾量級以及海神商標爭奪戰可知,縱然商品再深入人心,若缺少商標註冊,仍可能因「先申請註冊原則」而失去使用權,甚至面臨品牌重新定位的風險。因此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商家應該儘早盤點自家產品、服務名稱與標誌,優先登記具有辨識度與商業價值的元素,並密切關注是否有他人試圖搶註或仿冒,提早布局保護自身商譽及商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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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劉 安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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