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故當面砍死稚子父母 國民法官判出首件死刑


細故當面砍死稚子父母 國民法官判出首件死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65歲的吳姓男子只因不滿樓上鄰居太吵,竟持刀上樓,當著2名稚子的面將其父母砍死,高雄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吳男,並求處死刑;高院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0)日認吳男沒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判處死刑。這是國民法官首件死刑判決,也是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嚴格限縮判處死刑後,繼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性侵殺人案後的第2件死刑判決。可上訴。


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理由指出,被告吳男雖否認犯行,辯稱「我騎機車被抓,我怎麼知道怎麼回事」,但是查被告的犯行,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夫婦的2名稚子證述明確,證人2人雖年幼,但其等證言,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為早期鑑定結果,認為證詞可信度高;且查其等證言互核相符。


被告案發當日所穿著之藍色T恤、黑色運動鞋等物,及其右手指甲,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亦均檢出與被告、羅姓被害人相符的DNA、血跡等生物跡證,綜應堪採信。所以本案應堪認被告有殺人之犯行。核被告所為,均是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被告先後殺害被害人2人,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判決理由指出,本案依高雄長庚醫院鑑定結果,並兼衡被告於案發前後、本案偵審過程中尚能預備刀械、逃匿並棄置上揭物品、知悉並堅定行使緘默權、明確否認犯行、翻異前詞更為應答等情,應堪認被告並無刑法所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合議庭認定,吳男犯行係事先預謀,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而為,手段殘忍,犯罪所生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被告罹有糖尿病等疾病,惟無證據證明其確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且被告於屏安醫院受量刑鑑定時對鑑定人員出現口語及動作威脅之行為、於審理中當庭指稱蔡姓被害人之父更該死等語,被告並無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以致無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一致判處死刑。


這件慘絕人寰的凶殺案發生在112年9月15日上午,檢方起訴指出,住在苓雅區某大樓的吳姓凶嫌與被害人夫婦是樓上、樓下鄰居,吳嫌因不明原因,持自備的刀械,自樓梯步行上樓到被害人住處,因該處大門未關,吳嫌隨即進入客廳,見 被害妻子在客廳準備帶2子上學,竟當2稚子面前,一言未發,持刀砍刺被害妻子,致其身中胸、腹等5處銳力傷,刺入肺、肝等部位當場死亡,隨後吳嫌再進入主臥室,持刀砍刺未著衣物之被害丈夫,造成被害丈夫身中胸、肩等8處銳力傷,刺入心、肺等部位,致心包填塞、左右側血胸而當場死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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