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銀放款租賃業3倍成長 監察院糾正財政部監管失靈


公股銀放款租賃業3倍成長 監察院糾正財政部監管失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最新調查揭示,8家公股銀行於4年間,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放款成長逾3倍,總額達新台幣1246億元,利率明顯低於民營銀行,助長租賃公司向民眾轉貸套利,引發金融結構性風險與輿論質疑。


監察院今(11)日表示,公股銀行的作為引發輿論質疑融資租賃公司利差過大,監院2日經財經委員會會議通過監察委員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聯合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財政部,並要求行政院研議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專法》,及指定明確的業務主管機關,同時促請行政院確實評估改善相關缺失。


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表示,融資租賃業可以滿足未達銀行標準者的資金需求,且可減少地下錢莊氾濫,然而近來融資租賃業以「先買後付」、中古車貸款等融資方式,吸引國人購買各類型商品,其中大量年輕人,甚至在學學生卻以此類模式進行消費,除引起財務問題外,並產生過度消費疑慮。


經3位監委調查發現,8家公股銀行對融資租賃業放款於4年間增加近千億元,成長逾3倍,同期間民營銀行成長幅度則僅約22%。公股銀行短期內對融資租賃業放款快速增加,且6家對該產業放款超過百億元的公股銀行對其放款利率明顯低於民營銀行,使融資租賃公司向公股銀行借款的利差高於民營銀行,成為輿論質疑融資租賃公司利差過大因素之一。


監委們調查發現,財政部本可透過指派高階經理人,有效管理公股銀行,然而108年後公股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放款即快速增加,截至112年底已增加逾3倍,財政部直到113年引發社會爭議後,才於相關會議提醒公股銀行強化對融資租賃業的授信審核及貸後追蹤管理等措施。


賴振昌、王幼玲、蔡崇義認為,財政部對公股銀行的管理機制,顯然失靈,因此提案糾正財政部。監委們說明,我國融資租賃公司家數眾多,業務多元,法律尚無正式定義,政府對其監管模式,是依據行為時所涉行為法規的主管機關依法進行管理,例如由金管會擔任洗錢防制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借貸爭議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則由經濟部處理,至於現行業務管理,則採業者自律方式辦理。


然而近來因融資租賃公司辦理BNPL及中古車貸款疑似造成國人過度消費,因此引發爭議,且因無法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造成機關間相互推諉,更是遭輿論批評。


為強化融資租賃公司的管理,行政院雖已提出融資租賃公司的三階段管理機制,然而納管範圍僅為上市、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金融機構轉投資的子公司。至於規模較小的融資租賃公司及承作的融資業務屬性相近,數量更為龐大的民間融資公司並未被納管,造成相同業務、相同風險,卻有不同監理的情形。


3位調查監委表示,應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還沒有明確作法,對此監院要求行政院除應明確融資租賃的定義,並就未納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及辦理業務屬性相近的民間融資公司研擬可行的配套措施外,也應確實評估訂定融資租賃公司專法、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可行性。


監委們也指出,融資租賃公司有提供中小企業或消費者資金融通的功能,資金來源主要為自有資金及銀行借款,但其放貸客群主要是較無法透過銀行資金融通的客戶,因此違約風險較高,其客戶群須負擔相對較高的信用風險貼水等。


此外,監院也關切融資租賃公司在借貸契約中收取高額違約金、遲延利息等問題。雖依《民法》上限不逾16%,然而實務上仍出現「雙重罰息」情形,例如違約金與16%遲延利息並計。租賃公會雖有自律規範,卻僅適用於會員,非會員公司未受拘束。


消保法已要求揭露總費用與年百分率(APR),但該標準近20年未修正,且常見的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仍未完成修法。監委們呼籲行政院,應重新檢視相關規範,確保消費者能充分理解其債務成本,並強化不當收費的法律責任。


監院強調,融資租賃業者確有補充銀行功能、協助資金流通的正面角色,如果未妥善監理、定義不清,勢必將導致系統性風險與社會不信任,政府應儘速檢討並立法處理。


照片來源:央行網站鈔票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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