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放寬外國專才對象與停留期間

(記者張廷玉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放寬適用對象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及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延長至2年等,增加吸引外國人來台工作誘因。

立院經濟、社福及衛環、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6月30日聯席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並於於今天完成三讀。

這次修法重點包含擴大適用對象、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放寬申請永久居留規定,及提高勞動及社會權益保障。

有關擴大適用對象部分,現行條文為,世界前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行政院版放寬至前1000名大學,三讀條文則依審查會時由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提出的修正動議,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

三讀條文也明定,外國人於最近5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200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時間最長為2年,且不得延期或重新申請。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自許可的翌日起算,最長為2年。

三讀條文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台灣就學取得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的居留期間折抵,三讀條文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3年,碩士學位者折抵2年,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折抵1年,4者不得合併折抵;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2者不得合併折抵。

至於放寬申請永久居留規定,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所得新台幣600萬元以上等具一定條件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居留1年,得申請永久居留。

為優化台灣攬才留才環境,三讀條文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適用就業保險,以及經許可永久居留且符合居住滿10年等條件者,得使用部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政治新聞
人氣政治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