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士官留營門檻提高 曾撤職、降階、記大過者不得再入營

總統府公布「軍人待遇條例修正案」,志願役官兵自明年起,每月加給增至3萬元,多出原本規範約1萬多元,希望藉此增加招募誘因。新版草案也修正軍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的相關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遭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2個月本俸的軍士官,將不得留營或再入營。
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軍人待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制度中1萬3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的志願役加給,調升到3萬元,明年元旦起實施,總統府6月27日發布總統令,公布該條例修正案。
在留營、入營方面,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規範志願役官兵娑在最近1至3年,有品德累記過之懲罰,將無法留營與再入營。國防部考量去年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時,將懲罰分為人事、財產與紀律三種,因此在修正案中,新增近3年內或離營前3年,曾受「撤職、降階、記大過、悔過逾受2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者,不得留營及再入營。
不過,若官兵受懲罰的樣態,是累記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的情形,就不在限制對象中。(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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