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 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 導入民間資金及國發基金投資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運動部將於9月9日國民體育日成立,相關修法與配套措施更要同步跟上。卓院長強調,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主要目的為建立運動產業發展的投資管道,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並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展現國家支持運動產業的決心。卓院長進一步指出,政府同時透過稅賦優惠,提高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之誘因,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管道,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修正條文第13條)(二)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修正條文第26條)(三)修正調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修正條文第26條之2)
- 記者: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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