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2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2月27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2月26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上市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肆、上櫃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伍、興櫃公司113年12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10

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2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3年3月14日至29日對玉山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玉山證券對客戶提供高風險股票為擔保品者,未依所訂規定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未於受託買進時揭露信用評等未達BBB等級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未確實對客戶之相關人進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未依所訂封存期限辦理客戶申購初次公開募集ETF相關資料之銷毀作業等情事,顯示玉山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玉山證券新臺幣30萬元之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柒、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2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3年6月3日至6月1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資通安全專案檢查,發現該公司辦理主機系統安全防護管理、網路安全管理、應用程式介面盤點及應用程式變更管理等作業有缺失情事,顯示宏遠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宏遠證券新臺幣30萬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捌、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2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3年6月17日至7月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客戶買賣額度審核作業,對跨分公司客戶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合計1,000萬元以上者,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辦理融資融券信用額度審核作業,未將符合公司所訂關聯戶客戶合併考量;對客戶為金控集團應高度關注名單,未依內規將該客戶列為洗錢高風險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臺銀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曾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01

玖、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處分結果: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22條之1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

(二)違反事實理由:

1.辦理ETF業務,未針對「折溢價管理」及「申購買回作業」設計及建立可有效執行之內部控制制度。

2.辦理ETF之申購買回作業,有未確實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投信投顧公會及永豐投信作業規範辦理之情事,造成申購作業延遲而導致受理申購未完成。

3.辦理ETF基金之投資管理、資訊揭露作業,有於申購數量未確認前即買進成分證券,致有超額取得部位,並將取得部位之評價損失與費用認列入次日基金淨值計算,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權益情事。

4.ETF基金經理人有兼辦ETF申購買回作業,辦理其登錄「基金管理」以外業務之情事。

(三)處分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永豐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3條第2款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永豐投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警告處分,相關業務將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三、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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