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考量我國保險業者自115年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保險合約」後計算保險收入之流程較現行繁複,而有作業時間不足之虞,為兼顧營業收入公告之正確性及投資人取得資訊之有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明定保險業及具保險業子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倘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合併營業收入額,得延長至每月15日以前公告申報;前開所稱保險業係指壽險業、產險業及再保險業,不包括保險經紀人、代理人。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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