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修正草案

為提升證券商服務效能並促進證券商辦理信託業務之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採證券商公會建議,研擬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2點、第4點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高淨值客戶之定義:考量實務上證券商提供財富管理業務之客戶對象及其條件可依其經營策略決定,且注意事項第13點已明定證券商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客戶開戶作業與最低往來金額及條件,以及得拒絕交易及接受客戶之各種情事等,爰刪除「高淨值客戶」及其條件,以達普惠金融及法規一致性。

二、 放寬證券商須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參酌金管會111年11月30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將信託業應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門檻由新臺幣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鑒於證券商與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規範之一致性,爰配合修正相關條文。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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