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4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4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278)申報發行普通股7,500,000股,每股面額1元,總額新臺幣7,500,000元一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14年4月8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8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4月8日。
二、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業務人員張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及第5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永豐金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張〇〇有隱瞞詐欺、與客戶借貸、挪用客戶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上開缺失顯示永豐金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解除張〇〇之職務,並請永豐金證券對時任分公司經理人林〇〇自行議處並報會;另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第5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永豐金證券處警告、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並命令其委託非簽證會計師針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31
一、預計114年4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278)申報發行普通股7,500,000股,每股面額1元,總額新臺幣7,500,000元一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14年4月8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4月8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4月8日。
二、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及業務人員張OO。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及第5款、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永豐金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張〇〇有隱瞞詐欺、與客戶借貸、挪用客戶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款、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上開缺失顯示永豐金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8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解除張〇〇之職務,並請永豐金證券對時任分公司經理人林〇〇自行議處並報會;另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第5款及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永豐金證券處警告、新臺幣120萬元罰鍰,並命令其委託非簽證會計師針對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31
-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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