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4條、第23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為避免以年齡作為規範標準,造成年齡標籤化疑慮,及為利證券商拓展客戶範疇,並滿足客戶跨境資產管理需求,金管會已研擬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4條及第23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推介對象為非專業投資人者,刪除年齡為七十歲以下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開放證券商接受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法人客戶委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得寄託於委託人指定之外國保管機構保管。(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消除以年齡為劃分標準,未來證券商仍應本於專業,依其瞭解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制度,確認所推介之投資標的適合該委託人,又金管會將持續檢討證券相關法規,俾強化我國業者競爭力,並兼顧投資人權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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