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公布116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持續推動金融服務業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已請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研提116年度評核機制,案經證基會邀請專家學者討論完竣,決議有關評核指標、加強評核重點、評核結果公布方式及表揚獎項,延續115年度之評核機制。
116年度之評核機制以及表揚獎項如下:
一、116年評核對象,共計104家金融服務業,包括:
(一)銀行業:36家(含3家純網銀)。
(二)證券期貨業:資本額新臺幣100億元以上綜合證券商9家及其他綜合證券商19家。
(三)保險業:人壽保險公司21家及產物保險公司19家。
二、116年評核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三、116年評核指標,分兩大類,總分130分:
(一)第一大類「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共100分),每一原則之評核指標各占10分,各原則配分權重為落實情形占80 %,金融消費爭議情形占20%;落實情形分數係依受評機構業務單位、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內部稽核單位之執行情形計算平均分數得出。
(二)第二大類「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共30分)。
(三)額外減分項目:依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違失之情節輕重扣分。
四、116年加強評核重點:
(一)將業者防制詐騙之措施及成效納為「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加分項目。
(二)將申訴處理機制之健全性納為「申訴保障原則」加分項目。
(三)將解決改善高齡及身心障礙者數位落差之措施及成效納為「友善服務原則」加分項目。
五、116年評核結果公布方式及表揚獎項:
(一)評核結果依各業別分二級距公布前50%受評機構名單(第一級距為前25%、第二級距為前50%扣除第一級距,按業者名稱筆畫順序公布)。
(二)表揚獎項包括優良獎及最佳進步獎。前者係表揚各業別前25%受評機構;後者最佳進步獎係各業別1名。
金管會持續藉由推動公平待客原則相關措施,深化金融服務業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增進對於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助益我國整體金融服務業穩健發展。
聯絡單位:法律事務處
聯絡電話:(02)8968-087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116年度之評核機制以及表揚獎項如下:
一、116年評核對象,共計104家金融服務業,包括:
(一)銀行業:36家(含3家純網銀)。
(二)證券期貨業:資本額新臺幣100億元以上綜合證券商9家及其他綜合證券商19家。
(三)保險業:人壽保險公司21家及產物保險公司19家。
二、116年評核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三、116年評核指標,分兩大類,總分130分:
(一)第一大類「公平待客原則10項原則」(共100分),每一原則之評核指標各占10分,各原則配分權重為落實情形占80 %,金融消費爭議情形占20%;落實情形分數係依受評機構業務單位、法令遵循或風險管理單位、內部稽核單位之執行情形計算平均分數得出。
(二)第二大類「董事會推動之重視及具體作為等情形」(共30分)。
(三)額外減分項目:依金融檢查與日常監理情形違失之情節輕重扣分。
四、116年加強評核重點:
(一)將業者防制詐騙之措施及成效納為「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加分項目。
(二)將申訴處理機制之健全性納為「申訴保障原則」加分項目。
(三)將解決改善高齡及身心障礙者數位落差之措施及成效納為「友善服務原則」加分項目。
五、116年評核結果公布方式及表揚獎項:
(一)評核結果依各業別分二級距公布前50%受評機構名單(第一級距為前25%、第二級距為前50%扣除第一級距,按業者名稱筆畫順序公布)。
(二)表揚獎項包括優良獎及最佳進步獎。前者係表揚各業別前25%受評機構;後者最佳進步獎係各業別1名。
金管會持續藉由推動公平待客原則相關措施,深化金融服務業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增進對於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助益我國整體金融服務業穩健發展。
聯絡單位: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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