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事業逾30日未退款並且少退款,挨罰!

公平會於9月28日第1618次委員會議通過,元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定期限及法定計算方式辦理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為了保障傳銷商的權益,傳銷事業應給予傳銷商充分的時間考慮,以評估自身是否適合從事傳銷事業,及因一時衝動購買商品後可以申請退出退貨,因此傳銷管理法規定傳銷商參加傳銷事業有30日的猶豫期,及猶豫期後仍可隨時提出終止契約退出傳銷事業的權利,並且明定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申請時,應於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成,且須依法定方式計算退貨金額。
根據公平會的調查,元真公司受理部分傳銷商申請退出退貨案件中,沒有在30日的法定期間內完成退費,影響傳銷商的權益,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
另為避免傳銷事業巧立名目減少退費金額,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傳銷事業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然元真公司卻額外扣除發票稅額,且先扣除價值減損再以9成買回,亦非法定計算方式,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傳銷商若發現不適合經營傳銷業務,應以書面向傳銷事業辦理退出退貨,相關範本可參考公平會網站(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List.aspx?uid=1170&mid=1170)。傳銷事業受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應留意辦理期限及退款金額,以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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