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廣告前要查證,總代理跟官方代理商不一樣!

國外品牌原廠為佈局拓展海外市場,往往會透過代理商、經銷商處理與原廠間聯繫、商品推廣行銷或售後服務等商務活動,因此在同一國家或區域內可能存在只有1家「總代理」或多家官方代理商的情形,也由於「總代理」扮演統籌負責上述商務活動之角色,甚至具有原廠指定在該區域之全權代表資格,而與官方代理商有所差異!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至111年1月以及111年5至6月在家樂福實體賣場及網站銷售MOTUL機油商品,廣告宣稱「總代理」用語,讓人認為該商品是來自於原廠授權的臺灣唯一總代理商。但經公平會調查該商品之供應商及其上游廠商後發現,原廠已於110年10月間通知該上游廠商將上述商品所刊載「總代理」文字修正為「官方代理商」,並於Motul Taiwan 粉絲專頁刊載另一官方代理商之行銷訊息,因此該商品自110年10月起在國內並無總代理商,但該廣告仍刊載「總代理」用語,已與事實不符。公平會經112年1月4日第1632次委員會議討論後,認定該廣告違法並決議去函警示家福公司刊登廣告應善盡廣告主真實表示義務,另外也去函促請供應商及其上游業者注意。
公平會再次提醒,刊登廣告若以「總代理」方式宣稱銷售商品之取得來源,其同一商品之品質及售後服務等與其他競爭事業相較具有優勢,足以招徠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就必須確保其所提供商品資訊真實、完整且無誤導,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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