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住宅出租房屋稅享優惠稅率,最低只要1.5%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2.0新制從113年7月1日上路,影響114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民眾如果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則會依其全國持有應稅房屋總戶數,採用「全數累進」的差別稅率來計算,稅率為3.2%至4.8%。但如果把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就能享有較低稅率1.5%至2.4%,與不出租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相較,至少省下一半的房屋稅稅金。



高市稅說明,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要享有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須符合下列條件及程序:



  • 條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須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 申報期限: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房屋稅課稅期別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檢附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申報。

  • 後續申報:於租賃契約期間所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年度,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相關內容。


  •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所以,房屋於113年7月1日以後出租作住家使用者,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申報適用優惠稅率,稅捐處會先按納稅人提供的租賃契約及最新公告之租金標準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者,114年開徵才可適用,而且要記得 5月須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喔!稅捐處後續會再查證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高市稅特別提醒,2.0新制仍維持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優惠稅率1.2%,多屋族如果將房屋提供作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使用,稅負將更為減輕,房屋所有人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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