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辦嚴懲!絕不寬貸!本市萬華區某私立幼兒園違法對待幼兒案,教育局已逐一查看該園共約40個上課日、約320個小時之監視器影像完成調查,全案就其違法部分皆已從重、從嚴裁處累計共97萬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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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8月28日】
【主題:嚴辦嚴懲!絕不寬貸!本市萬華區某私立幼兒園違法對待幼兒案,教育局已逐一查看該園共約40個上課日、約320個小時之監視器影像完成調查,全案就其違法部分皆已從重、從嚴裁處累計共97萬3,500元】
【臺北報導】有關本市萬華區某私立幼兒園發生教保人員違法對待幼兒一案,教育局於114年3月10日接獲通報後,立即命行為人停職靜候調查,第一時間保存工作紀錄器影像等證據,並以最快速度完成調查。3月中旬至4月下旬召開16次監視器調閱檢視畫面,經清查該園40個上課日、約320小時之監視器影像後,認定呂姓助理教保員不當對待幼生行為屬實,於114年5月上旬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規定提報本市認定委員會作成決議,裁處呂姓助理教保員12萬元罰鍰且2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並公告於本市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專區,確保資訊公開。
本局於調查過程中,查閱工作紀錄器發現隔壁班2名人員涉有違法對待幼兒行為,遂主動納入調查,分別裁處其中1名郭姓助理教保員亦為12萬元罰鍰且2年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另1名蕭員處1萬元罰鍰,全案皆於114年5月中旬完成裁罰及公告,臺北市政府強烈譴責任何違法對待幼兒的行為,並宣示強力執法的決心,全案就其違法部分皆已從重、從嚴裁處,累計罰鍰共97萬3,500元。
本案調查過程中,針對教育局及園方態度作為有所質疑,本局逐一說明如下:
一、園方延遲通報,已遭本局裁罰;家長懷疑園方誤導幼生瘀傷為家暴所致,本市家暴防治中心社工亦進行家訪瞭解
本局於調查過程中,家長表示其子女此前曾有瘀傷情形,該園雖表示係因幼兒於運動過程中不慎受傷所致,惟無相關通報紀錄,未落實安全管理規定,本局業依幼照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處其3,000元罰鍰。該園完成社政通報後,本市家暴防治中心亦派案社工進行兒少保護家訪,以了解幼生身心狀況及其所需資源協助,並非懷疑家長家暴,特此澄清。
二、受害家長被園方逕行退費、要求離園,本局重申消費者保護與教保定型化契約規定
本案家長因與該園發生退費相關爭議,部分受害家長仍有托育需求,部分家長則選擇退費、離園,協調過程中衍生民事糾紛。本局後續於114年6月9日接獲1名家長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後,即於114年6月12日請該園依規處理,並於114年7月7日函復家長消費爭議處理情形,並告知家長後續可再向消保官提起申訴等相關權益。本局重申,依據定型化契約,園方不得任意將幼生退園,縱發生不當對待案件,倘幼生有托育需求,園方仍須履行提供教保服務之義務,至契約屆滿為止。
三、教育局調查監視畫面全數調閱影像320個小時、通知全部受害幼生家長前來訪談
本案本局於調查過程中,委託幼教專業委員逐一查看2個班級共約40個上課日、約320個小時之監視器影像檔案,確認畫面中幼生身分後,逐一通知所有疑似受害幼生家長進行調查訪談,協助確認其子女之身份與受害影像,全案大部分家長皆完成查看,雖少數家長不願接受調查訪談,本局皆予以尊重。
四、行為人轉往同負責人經營的補習班工作,遭本局重罰50萬元
教育局於114年8月15日派員稽查該幼兒園同址2樓、同一負責人經營之補習班,確實查獲該班未陳報教職員工,且違法聘僱呂姓助理教保員為補習班教師。其負責人明知呂姓助理教保員有不當對待兒少之情事,仍違法聘僱其至補習班任職,且未通報本局,核屬情節重大,教育局業依法從重裁處罰鍰共50萬元。教育局對此等違法對待兒少之案件皆從重從嚴辦理,補習班之教職員工如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損害兒少權益等不適任情事,教育局將提送至認定委員會審議,以認定該行為人一年至四年、最重可至終身不得擔任補習班人員。教育局亦發文嚴正告誡該補習班,疑似有補教法規定之不適任情事之人員,補習班應依權責妥處,管理是類人員不得入班接觸學生。
五、園方召開家長說明會,本局派員出席,亦全數通知受害幼生家長前來本局接受調查訪談
經查該園自發性於5月16日辦理家長說明會一節,為求審慎,本局亦派員與會。據園方表示,當日說明會係針對其他班級家長說明事件始末。至於受害幼生家長,全數由本局通知接受調查訪談。為求審慎,本局亦派員與會並向在場家長們說明該幼兒園確實有體罰及不當管教等情事,教育局並已將裁罰公告,絕無隱匿包庇。
六、園方在調查結束後拆除監視器,本局嚴以警告該園切勿規避管理責任
本局於事發後立即保存、複製該園2個班級共約40個上課日、整整約320個小時之監視器畫面影像,作為調查事證。該園係遭本局裁罰後始拆除監視器,針對該園此舉,本局業去函嚴正警告:幼兒園工作紀錄器之設置原意為保障幼生安全、協助釐清事實,該園拆除監視器,掩飾自身管理失當。本局對於任何不當對待幼生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為建構幼兒友善安全就學環境,即日起將該園與其同一負責人之補習班列入重點稽查對象,採無預警、不定期稽查方式,一經查獲違規項目,將從重裁罰。
七、該園有其他違規情事,經本局重罰總計13萬3,500元
本局於調查過程中,確實查獲該園有師生比不足、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從事教保服務、未落實安全管理規定、以未核備車輛接送幼兒及未保留2個月內幼童專用車行車紀錄等共5項違規,於114年6月上旬裁處負責人罰鍰總計13萬3,500元、命其限期改善並公告園所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後續持續列管追蹤,將不定期派員督導稽查,積極守護及確保幼兒權益。
八、本市家防中心社工第一時間進行兒少保護家訪,了解幼生身心狀況及其所需資源協助,教育局亦提供需要幼兒協助輔導方案
本案依法完成社政通報後,本市家防中心接獲通報即評估,採取派案社工方式進行兒少保護家訪,了解幼生身心狀況及其所需資源協助。另教育局亦提供「幼兒專業輔導服務」,於114年3月至5月調查過程中曾告知家長倘有需求可向窗口聯繫申請,教育局已有編列相關經費預算支應,提供所需幼兒輔導諮商服務。
九、該園113年曾遭通報不當管教一案,本局第一時間提報本市認定委員會下設審查小組,經查當時行為人與本案不同人,認定非屬同一案件,本局經調查後,已令該園改善
有關該園113年曾遭通報不當管教一事,經查當時之行為人與本案為不同人,非屬通一案件。本局當時調閱監視器影像勘查,惟因相關事證不足,無法構成不當管教之情事,經審查小組決議不受理;另查有老師未注意幼生定時喝水,照護上有疏失之虞,本局第一時間已令該園精進改善。
十、家長指控王姓職員進去幼兒園一事,經查該員係幼兒園職員
有關家長指稱補習班有一名王姓職員進出幼兒園一事,經查該員於幼兒園登錄為職員,並無不適任教育人員之消極資格。
教育局鄭重呼籲,本市面對兒少保護案件行為人必採「嚴辦嚴懲」的態度,堅定捍衛兒童的權益,和孩子及家屬站在一起。本市強烈譴責該幼兒園及補習班知法犯法,企圖挑戰政府強力執法的決心,全案就其違法部分皆已從重、從嚴裁處累計共97萬3,500元。教育局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應以學童基本安全及權益為最基本考量,共同維護本市優質的教育環境。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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