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前編譯向老東家求償千萬 士院判決敗訴
聯合報李姓前編譯不滿其撰寫前國民黨主席洪秀柱誇口買通台灣軍政高層的報導,被聯合報發布啟事指內容不實,且事後遭解僱,向聯合報求償3600萬元。士院判決李女敗訴,可上訴。
民國111年8月22日,李女在聯合新聞網撰寫並發布標題為「消息人士:李上習不下已成定局兩岸更可能開戰」新聞,內文包括「島內洪秀柱等人向習誇口,已買通島內大批軍政高層,只要台海戰爭爆發,島內力量就會積極策應」等語。此篇報導於發布後被聯合新聞網撤稿。
聯合報於111年8月23日發布「聯合新聞網啟事」的道歉聲明,內容稱李女撰寫並發布的此篇報導內容不實且未經求證,及逾越職責,未經查證等語,並於9月2日解僱李女。李女對聯合報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
李女提告主張,她確實有發布即時新聞的職權,且此篇報導經查證且屬實,洪秀柱曾對她提出刑事告訴後又撤告,認為聯合新聞網啟事為不實,導致她無法在新聞界立足,嚴重貶損其名譽權、工作權,據此求償新台幣3600萬元。
聯合報認為,編譯工作內容為翻譯國際外電,但此篇報導的原始來源非國外通訊社或媒體,且李女僅憑一封未知對方身分的不明人士信件即撰寫報導,經多次詢問消息來源、查證及處理過程,李女均含糊其詞;此外,洪秀柱撤告是基於法官調解勸諭,不願浪費司法資源,而勉強做出退讓,非指李女報導屬實。
士林地方法院依據洪秀柱與李女的刑事加重誹謗案件偵查卷證資料,認定聯合新聞網啟事指李女撰寫並發布的報導內容逾越職責,未經查證等語,與事實相符而非屬虛捏;另外,啟事指李女報導內容不實的部分,聯合報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難認有侵害李女名譽權等不法行為,據此判決李女敗訴,可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起訴李女,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洪秀柱撤回告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民國111年8月22日,李女在聯合新聞網撰寫並發布標題為「消息人士:李上習不下已成定局兩岸更可能開戰」新聞,內文包括「島內洪秀柱等人向習誇口,已買通島內大批軍政高層,只要台海戰爭爆發,島內力量就會積極策應」等語。此篇報導於發布後被聯合新聞網撤稿。
聯合報於111年8月23日發布「聯合新聞網啟事」的道歉聲明,內容稱李女撰寫並發布的此篇報導內容不實且未經求證,及逾越職責,未經查證等語,並於9月2日解僱李女。李女對聯合報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
李女提告主張,她確實有發布即時新聞的職權,且此篇報導經查證且屬實,洪秀柱曾對她提出刑事告訴後又撤告,認為聯合新聞網啟事為不實,導致她無法在新聞界立足,嚴重貶損其名譽權、工作權,據此求償新台幣3600萬元。
聯合報認為,編譯工作內容為翻譯國際外電,但此篇報導的原始來源非國外通訊社或媒體,且李女僅憑一封未知對方身分的不明人士信件即撰寫報導,經多次詢問消息來源、查證及處理過程,李女均含糊其詞;此外,洪秀柱撤告是基於法官調解勸諭,不願浪費司法資源,而勉強做出退讓,非指李女報導屬實。
士林地方法院依據洪秀柱與李女的刑事加重誹謗案件偵查卷證資料,認定聯合新聞網啟事指李女撰寫並發布的報導內容逾越職責,未經查證等語,與事實相符而非屬虛捏;另外,啟事指李女報導內容不實的部分,聯合報已盡合理查證義務,難認有侵害李女名譽權等不法行為,據此判決李女敗訴,可上訴。
至於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起訴李女,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洪秀柱撤回告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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