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5千元行賄違建拆除員遭拒 緩起訴付公庫2萬

林姓男子不願自家違建被拆除,企圖以5000元賄賂拆除大隊人員,遭當場拒絕並通報政風;士檢考量,林男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犯罪,今天予緩起訴處分,須支付公庫2萬元。

根據士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林男在新北市汐止區名下建物,被人檢舉有新建與頂樓增建部分;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113年9月間勘查,確認均為無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的違建,應予排序拆除。

林男擔心拆除將影響家人生活,遂於拆除人員勘查時表示「這個一點點,就幫忙」、「如果可以就緩拆,如果需要拆除,就通知一下,我們自己拆」等語,並當場提出新台幣5000元賄款,作為拆除人員緩拆或通知林男自拆的對價。

拆除大隊人員當場拒絕收賄,並向政風單位通報此事;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將林男移送偵辦,林男到案後坦承犯行。

檢方偵查後認為,林男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考量因一時失慮而犯罪,犯後已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犯行所生危害非鉅,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並命其向公庫支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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