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涉虐移工導致耳聾 士院裁准60萬元解除限境

李姓男子被控與妻子虐待印尼女移工,導致女移工受有耳聾等重傷害,案由士院更一審審理中。法院考量李男已與女移工和解、歷次審理均到庭等,裁准提出60萬元保證金後解除限制出境。

根據士林地檢署起訴書,家住台北市天母地區的李姓男子與楊姓妻子聘僱逃逸女移工從事家務,涉嫌自民國110年12月至111年6月間,多次持鍋鏟、高跟鞋毆打,甚至潑熱水,導致女移工多處受傷、牙齒缺損致咀嚼功能喪失、耳聾等傷害與重傷害。

士檢認為,李男、楊女涉犯傷害致重傷罪;李男另涉警方製作筆錄時,將桌上的扣案手機藏在褲袋,轉交給他人,涉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士林地院一審認定,女移工案發前有慢性中耳炎,難認聽能減損的重傷害與李男、楊女犯行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女移工眼睛、牙齒、口腔咀嚼經完善治療未達重傷程度等,變更罪名為一般傷害罪。

一審審酌,李男、楊女確實有傷害犯行,2人與女移工和解,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並獲撤告,判決2人公訴不受理。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女移工中耳炎部分,診所病歷資料不明確,且醫院回函指女移工聽能減損「原因之一」除「慢性中耳炎」外,還有其他「合併急性感染」等情形。

二審認為,原判決未細究女移工耳疾是否因遭到長期傷害,未積極治療而致急性感染等,撤銷李男、楊女傷害致重傷罪部分,發回士林地院更審。

2人不服二審判決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包含李男被訴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由於李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7日屆滿,士院更一審聽取檢辯及李男意見後,審酌李男有美國國籍,但歷次審理均能遵期到庭、遷徙自由受限時日、家人在美國患病、已與女移工和解等情狀與檢察官意見,本月6日裁定提出6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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