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嘉縣員警涉販毒上訴中 吸毒後騎車再判4月徒刑

劉男擔任嘉義縣警察局警務員時,被控販毒、侵占補助款,一審判刑,上訴中。因劉男騎機車販毒遭逮,尿液檢驗出毒品濃度超標,嘉院依公共危險罪嫌,判處4個月徒刑;可上訴。

據嘉義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42歲劉男於今年2月12日晚上在嘉義縣住處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後,於同年月14日中午,騎機車前往嘉義市區販賣毒品時,被喬裝買家員警逮捕,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因毒品濃度超標,嘉檢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審酌劉男施用毒品後,騎乘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罔顧公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另考量為警查獲前,尚未肇事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因此,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嘉義地檢署表示,劉員因缺錢,今年2月間利用網路交友軟體群組,發布販賣安非他命訊息,第1次以3000元代價,透過超商「店到店」方式交易;第2次約在嘉義市超商前面交時,遭喬裝毒品買家的員警人贓俱獲。

嘉檢說,劉員因涉嫌販毒遭逮後,檢警也發現劉員利用承辦業務機會,侵占分局監視器電費補助款計1萬9200元,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起訴。

嘉院於6月間宣判,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另2起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分別判處2年及2年2月徒刑。案件上訴中。當時因劉男另有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尚在偵查中,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針對劉男涉販毒等案件,嘉義縣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予以記2大過免職,警政署於今年4月核定發布,經1個月申訴救濟期,已正式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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