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被學生嗆「像鄧佳華挑眉」怒告求償70萬 結局曝光

[周刊王CTWANT] 台南市一名林姓大學女教師對學生提告,因為她不滿學生在她臉書粉專留言「像鄧佳華挑眉」,還長期對她提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告訴,讓她不堪其擾,請求賠償70萬,法院最後判林師敗訴,因為她無法舉證。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師主張,學生在2023年9月在她的臉書粉專留言,「妳們女生看到帥哥就是會高潮、高潮、一直高潮」等與性有關的不當言語,隨即被她制止及封鎖。
但2024年5月,學生又在粉專影片下方留言,「感覺好像在看FBI帥哥鄧佳華哦!一樣會在講話時一直挑眉」,讓她為人師表的專業良好形象受損,侵害她的名譽。
林師表示,同年8、9月間,學生又惡意給Google一星負評,引起校方注意,發表長篇大論的文章,對她進行抹黑,試圖對學校施壓,不少師生知道該負評內容是在影射她,讓她不堪其擾。
林師指出,學生數次對她提出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誣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告訴,讓她身心俱疲。
學生辯稱,臉書留言不是他留的,林師要負舉證責任,他看完林師影片後,認為她說話的「挑眉動作」與其友人鄧佳華的「挑眉動作」相似才會留言,不是針對她的個人、外貌、品行,是表達個人主觀感受,並無貶損她的社會評價,何況鄧佳華是公眾人物,其舉止行為有其特殊性,在現今多元價值觀之社會,並無一致特定褒、貶之意,而林師也曾罵他「醜怪級」、「醜怪」。
法官認為,林師無法舉證「高潮留言」是學生留言,而「挑眉像鄧佳華」為他觀看影片表達個人主觀感受,至於學生評論區發表的評論,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林師的主張缺乏證據,沒構成侵權或名譽受損,判駁回請求,訴訟費用林師負擔,全案可上訴。
延伸閱讀
- 記者:周刊王CTWANT
- 更多社會新聞 »